费泽蓝: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与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917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翼: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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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勇、郑娅萍、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乾坤诉被告康晓勇、郑娅萍、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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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孝津: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孝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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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文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迪阳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文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800导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昌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富诉被告朱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8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兵:本院受理原告杨玲诉被告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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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杰:本院受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树林、胡杰、石根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立新、安徽三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连新与被告李立新、安徽三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犇牛环保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丰威石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余章友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威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威石材经营部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3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料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太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料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料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0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三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荆东奇:本院受理原告杨通诉被告荆东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荆东奇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8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子银:本院受理原告刘浩然诉被告葛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葛子银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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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原告合肥中威变压器厂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中威变压器厂不服本院(2020)皖0111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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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威变压器厂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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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开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军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33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美乐装饰有限公司、周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鹏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众美乐装饰有限公司、周建、盛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众美乐装饰有限公司、周建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29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龙文、林丽惠: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龙文、林丽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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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旺、邱长娣、周厚煊: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亦旺、邱长娣、周厚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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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铠: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兴诉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郑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铠: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兴诉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郑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孟运来诉被告游富超、余克豪、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银卯、康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李丰庭与被告康晓勇、王银卯、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吊车租赁费26400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刘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利美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刘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刘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利美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873.1元及利息(以487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刘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国宏:本院受理原告宋礼杰诉许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许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礼杰借款本金945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9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本金45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4.5元,由被告许国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舒付中:本院受理原告夏继媛诉舒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舒付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继媛借款本金2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舒付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圣开:原告陈祥明与被告蔡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圣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祥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7元,由被告蔡圣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於宝:本院受理原告常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共计9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银花:本院受理原告郭在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8314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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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办服务费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为:6500元(按照LPR的4倍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诉讼之日,其后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为:106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各项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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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飞、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高拓与孙学飞、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孙学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元自2020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以后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本次委托律师费用8000元。2、判令被告张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方面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维龙: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志与缪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陆万伍千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忠信饼业商行与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货款1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17599.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礼飞(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810125235):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瞿依依与被告金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金礼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433577元,利息365698元(暂计算到2021年2月26日)以及年24%利息计算到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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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大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03030038)、王玮(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12123016):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方军与被告鲍大海、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鲍大海立即归还原告方军借款本金3393882.19元并支付利息8418370.74元(利息自2011年7月19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暂合计11812252.93元),其余部分利随本清;2.王玮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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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华(公民身份证号330625196711103174)、浙江余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EMAP5D):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俞宏峰、毛义民与被告杨大华、浙江余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投资款人民币3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上述投资款的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楚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3029119):原告张其君与被告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其君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其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张其君负担300元,被告楚军负担21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楚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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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彬、周丽华、周旭生、彭玩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1年8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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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合肥市桂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遗失法人章、财务章、公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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