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陈艳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祥和花园4幢601室【皖(2016)肥西不动产权第0014183号】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1294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亚玲: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张亚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钱江1号公馆1#楼301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5609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文熙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洋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常乐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洋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炜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洋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潘孝菊、李力、李森、郭凤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们与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王萍、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倍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贵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子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汪贵文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8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萍诉你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刘玉萍与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付呗推广合作协议》;二、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玉萍支付的18000元服务代理费;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有限公司、胡明强、南通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沧皖五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6476.6元,逾期付款利息40307.9元(该逾期付款利息以96476.6元为基数,按照2012年6月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136784.5元。2、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起友、王胜针: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773.9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726.82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107500.75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机动车(编号340016133203)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昌江:本院受理原告钱朝年诉被告钱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89333元,共计利息为189333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暂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日,实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久渊: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道兵与被告黄久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久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兵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840元,由被告黄久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前云、徐良元: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本金49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日为284889.27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3层09室房产(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1809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以及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卫功伦、沈先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仁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马贞文、马泽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东: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整,并依约给付利息350000元(利息其中400000元按月利率1.5%、50000元按月利率1.4%自出借之日暂算至2021年3月20日,实际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汝发:本院受理原告陈效高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731.64元、护理费2970元、营养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8901.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鑫:本院受理原告瞿晶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2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5165.46元及对应银行、金融平台公司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进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义宣:本院受理原告周善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50834.16元,合计76834.16元,并按照月息0.97%支付2021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杨诚诉被告陶磊、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对合肥昌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原告杨诚的装饰损失20500元,房屋租金损失10000元,合计30500元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正中:本院受理原告葛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解文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双方所生次子(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怀孕期间营养费、生活费、产检费,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生产住院费用由被告支付。哺乳期间原告的营养费、生活费,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至哺乳结束;三、双方无财产,无住房纠纷,各自名下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33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先和: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华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2020)皖01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先和: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华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88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张孝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之勤、刘守龙:本院受理原告施继好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防火门厂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景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步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公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兴峰、邵学倩、江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黄俊风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凯:本院受理原告王馨琳、夏冠清诉被告刘永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宝之源养生堂、李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宝之源养生堂、李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6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本院受理孙俊与张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0月23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孙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4369元,由孙俊负担849元,由张晓龙负担3520元;保全费2999元,由张晓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实学:本院受理(2021)皖0811民初841号原告颜俐诉被告方实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峰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远集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63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罗晴晴与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十五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云:本院受理原告钱善恩、钱博诉被告李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6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宏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孙宏山保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68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菁菁、安徽墨尔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磊诉被告李菁菁、被告安徽墨尔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西瑞美容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63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祥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2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刘梦瑶与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十五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纯阳诉被告安徽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10150319):本院受理原告田兴山与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6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强飞(身份证号码340103199107222513):本院受理原告宇汝梅与被告李强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购房首付款640000元;2.本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6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炜(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08167859):本院受理原告邵先利与被告方炜、曹红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27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5日起,以借款2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5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家惠(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805023542):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李从银与被告王家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出资款90万元及利息,四次利息分别从转账之日即2013年1月25日、2013年1月28日、2013年3月7日、2013年3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按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5%进行计算,四次利息分别为45.5万元、6.89万元、26.87万元、122.51万元,四次利息合计201.77万元,综上本息合计291.77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根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11213811)、吴香萍(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12033822)、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07962B):本院受理原告陆靖与被告丁根生、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根生、吴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靖借款200000元,利息21433.4元,二项合计221433.4元;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丁根生、吴香萍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02元,财产保全费16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29元;由被告丁根生、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丁根生、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陆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芮建勇(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7908056215):本院受理原告高德群与被告江树林、芮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德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江树林立即返还高德群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4525.06元(以2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为4525.06元,以后顺延至款清止日止),本息暂合计224525.06元;2.被告芮建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江树林、芮建勇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强(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07134010):原告张恩伦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恩伦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8020.83元,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柱、何维珍与被告王莺、孙瑞、张冲、权循勇、陈飞飞及第三人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被告孙瑞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告知函
安徽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皖峰、吴云妹、吴凯峰、刘宏君、庄宜、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坤建筑有限公司、安徽万德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与吴美钢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司代偿的编号为流借字第20151207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吴美钢,上述债权已取得(2017)皖011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请你方在债权转让之日起向吴美钢履行偿付义务,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和反担保人。
特此告知。
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遗失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信用代码:53341200MJA8306779)、公章(3412020958668)及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许可证(账号20000574814610300000042;核准号J372000556090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