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安:本院受理原告汪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兵:本院受理原告吴安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杰:本院受理原告徐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加妹:本院受理原告黄崇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典、陈保军、甘泽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昇诉被告李典、陈保军,第三人甘泽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整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2、第三人对被告一、二前述欠款、利息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协议》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二、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天河路1003号2#厂房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租金876009.5元,并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34596.5元/月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6566.7元(暂算至2020年9月30日,之后以4140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0元,由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负担11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诚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诚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86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9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承凡、孔维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承凡、孔维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承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758138.89元及代偿利息(以758138.89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唐承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孔维利对上述被告唐承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唐承凡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唐承凡名下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东路东侧东方新世界7幢501室房产[皖(2019)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35580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远磊:本院立案执行仇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皖金房估字[2020]C014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告知书及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8175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自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宋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宋世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元楼:本院受理原告陶梅与江元楼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9.35元、营养费350元、误工费965.5、护理费948.78元、维修费500元,暂时合计4083.78;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汝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庞利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1623民初330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庞利平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张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辛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金苗:本院受理原告周树杰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汪金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6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2021)皖0811民初692号原告王悦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继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么司安庆市分公司诉被告江继南、苏昌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继南、苏昌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代偿款本息40528.13元;二、被告江继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险费3616.04元及违约金(以40528.13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江继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及公告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全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江继南、苏昌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明应:本院受理原告童玲诉被告张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28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丽江康然辣木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24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昌清、江丽丽:本院执行申请人赵凯凯与被执行人程昌清、江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昌清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县委党校院内2#604室(产权证号:2013002211)住宅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上派镇县委党校院内2#604室(产权证号:2013002211),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157361元。
如你们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重声明
根据本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凡与本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均应以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仅有公司盖章或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为无效行为。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