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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11 1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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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王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3593.74元、利息8385.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52.3元、消费手续费685.22元;二、被告王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漆仔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漆仔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漆仔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365.47元、利息3634.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48.75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漆仔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漆仔健追偿;三、如果被告漆仔健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漆仔健提供的抵押物哈弗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385B0)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岗岗:本院受理原告徐克前与被告汪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汪岗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克前货款3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史陈与被告瞿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晶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陈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瞿晶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陈律师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嫚嫚、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蒋嫚嫚、陈伟、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嫚嫚、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132元、透支利息3622.04元、违约金1727.77元、律师费2500元,合计31981.81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蒋嫚嫚、陈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蒋嫚嫚、陈伟追偿;三、如果被告蒋嫚嫚、陈伟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蒋嫚嫚、陈伟提供的抵押物(皖SC2330江淮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J12EKS47F4736663)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洪声:本院受理原告丁锡山与被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锡山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锡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文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罗文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罗文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867.74元、利息19106.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59.93元、取现手续费2541.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之后以99867.7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罗文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晓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姚晓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姚晓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4770元、利息40323.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07.91元、取现手续费1349.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之后以12477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姚晓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陈文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文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756.74元、利息7081.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15.74元、取现手续费369.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之后以39756.7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陈文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李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0699.56元、利息10952.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3.43元、管理类费用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之后以40699.5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李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军、刘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军、刘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谢军、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9774.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748.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5.8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以35025.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5.8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谢军、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富与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昌富劳务报酬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云南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金豪建材经营部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金豪建材经营部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34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5234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铠:本院受理原告姚飞诉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郑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红霞:本院受理原告迟立云与被告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家友: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继飞诉被告江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继飞于法定时效内就(2021)皖012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家友: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继飞诉被告江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82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胡继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994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寒松诉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双晨五金建材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8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怀明、段小兰、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源: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怀明、段小兰、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在本案执行期间,第三人李源自愿向本院书面表示:如吴怀明、段小兰、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前未履行还款责任,本人同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本人所有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源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6288.14元及代偿利息(以78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83315.1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可:本院立案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墩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皖中安(合)评(2020)字第340100420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告知书及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7131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自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永峰:原告王光跃诉被告王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王光跃与被告王永峰在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关于32吨玉皇聚醚单体的《购销合同》;二、被告王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光跃货款25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光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王光跃负担360元,被告王永峰负担2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涛:本院受理了原告陈芬诉吴奇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芬借款本金58,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芬对被告吴奇芬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刘荣霞诉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荣霞借款本金15049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3日起以未还本金1504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息止符合法律)。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4718.5元,由被告高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晴: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环诉被告赵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广东:本院受理原告欧朝凯诉被告崔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武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海诉李晴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晴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东海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274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李晴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先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被告黎先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治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诚忱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李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口头达成的旺旺食品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李治宇立即向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诚忱食品经营部返还货款147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76.825元(以147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一年期3.85%标准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153126.8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将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熊叶香与被告安徽将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将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叶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安徽将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头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注销涉案侵权网站http://www.hazzys.net.cn/;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加鹏、盛小兵、吴心高:本院受理上诉人裴有才与被上诉人周华,原审被告肥东金蓝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审第三人高加鹏、盛小兵、吴心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民终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裴有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邦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邦勇、裴宏、赵玲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第四届业委会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文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宏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文锋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计通、陈秀琴、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万书凤、计通、陈秀琴、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皖081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万书凤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改判(2019)皖081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少给付被上诉人代偿款36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玉亮:原告魏颖与被告谢玉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01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魏颖与被告谢玉亮离婚;二、婚生子谢炜毅由原告魏颖抚养,被告谢玉亮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谢炜毅年满十八周岁止;上述抚养费于每月28日前按月支付;三、驳回原告魏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审理上诉人安徽长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民终2125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中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马中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08元;2、驳回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封全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封全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128元;2、驳回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健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欧健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472元;2、驳回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增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贵:本院受理原告郑年利与被告王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年利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本院受理原告石磊与被告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刘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磊:本院受理原告丁超与被告蔡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超转让费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支付费用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庆兵:本院受理原告洪维权与被告方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方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维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利平:本院受理原告于言与被告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言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与被告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凌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忠货款50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定根:本院受理原告怀会侠与被告曹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曹定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怀会侠货款26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一凡:本院受理原告卫一凡与被告黄开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黄开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卫一凡借款本金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黄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486795.68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为12046.51元,之后以486795.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黄炎龙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有权对黄炎龙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558号东郡苑20幢27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8)合不动产证明第001347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声明

声明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基公司,系2011年12月2日安徽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于2017年2月22日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破2号《决定书》,裁定东基公司破产、并指定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东基公司管理人。东基公司名下现登记有三辆车,分别为:①号牌为皖AM7999的奔驰牌小型轿车;②号牌为皖ABY333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③号牌为皖ABY366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

但东基公司破产受理之日后并未向管理人移交上述三辆车辆,管理人经多方查找均未果,经2021年3月30日最后一次向车辆管理登记机关查询显示该三辆车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故东基公司管理人现声明:皖AM7999的奔驰牌、皖ABY333的江淮牌、皖ABY366的江淮牌共三辆小型普通客车,因均未移交管理人,车辆现状不明,该三辆车辆出现的违章、侵权、违法等行为和责任均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无关。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1日

道歉声明

本人李迎娣与合肥英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后采取微信,抖音等工具散布公司坑人、忽悠客户,服务不好等不实言论,并煽动公司其他客户上门投诉、讨要说法等。经本人慎重咨询、考虑,本人认识到所发表的言论均为不实言论,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表示本人的歉意特登报说明。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