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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12 16: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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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090号、(2021)皖 0111执713 号申请执行人叶陶与被执行人吴双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双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吴双成为其在( 2020)皖合元公证字第67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昵称为“以后的以后”、账号为1944859204的抖音账号内的视频公开向申请执行人叶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为申请执行人叶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泽中、方雪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泽中、 方雪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代偿本息计33950.3 元、保险费用1968.67元及违约金[以35918.97 ( 33950.3+1968.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6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1498元,由被告丁泽中、方雪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项明、项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惠众木业商行诉被告项明、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明、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惠众木业商行支付货款8790元及利息(以8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日期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项明、项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亚莉:本院受理原告汪阳华与被告张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阳华借款34000元;二、驳回原告汪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阮仁峰与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仁峰劳务费130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梁家力与被告韩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国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梁家力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2218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家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龙、合肥市新惜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合肥市新惜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市新惜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2350元以及违约金16470元;二、驳回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刘建、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6623元、利息16818.56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155941.56元;二、如果被告刘建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刘建提供的抵押物雷克萨斯牌(车牌号为皖AF2J02)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林月媛与被告王雪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月媛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二、王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月媛返还学费5960元、转租租赁费5600元、部分美术学员转到源古美术学习的学费6960元、工作人员课时费3680元、退费5770元,合计27970元;三、驳回林月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宇: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明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本报2021年4月23日刊登的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晨、余心宁、吕少波、李进朋、高松洁、汪元华、肖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未载明公告送达期限,现明确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冕:本院受理原告孙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传红、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奕展建材有限公司与卢传红、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们提出的上诉作出(2021) 皖01民辖终18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我院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麓:本院受理原告丁佩珂与黄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逾期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150000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1140元及违约金400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4992元(物业费暂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按0.2 % /日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开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12060元(物业费暂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按0.2 % /日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世胜:本院受理原告罗再斌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世胜立即支付原告罗再斌运输费2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为2612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李从勤、辛道庆: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高拓与被申请人李从勤、辛道庆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0179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5日15:00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