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1年05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14 10:30:22
点击下载:

徐中340221198101254956:本院受理原告刘春梅与被告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及支付利息人民币32万元(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暂从2017年3月5日计算至2021年3月4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清付时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波341202198310171315:原告张彦梅与被告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彦梅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4506. 22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彦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张彦梅负担200元,被告沈波负担23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琪俊340123198307252590:原告张彦梅与被告赵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彦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张彦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清华:本院受理张振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张振与被告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特许经营费60000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怀斌:本院受理原告桂宗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是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贺、赵秀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隆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贺、赵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齐贺、赵秀玲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4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曰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鹏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41376元;2、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种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周宗崎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王戴兵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郭含宇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腾辉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腾辉不锈钢制品经营部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4300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所欠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第一、二项合计金额为1043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损失在认缴出资而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还款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彩霞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皖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因(2020)鲁0725民初3228号票据纠纷一案支付的票据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汇款手续费等共54188.47元及利息(以5418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栗、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景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施伟波诉被告湖北景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的工资32000元(10月22日至12月21日工资)、垫付款20000元,合计52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劳动合同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额外的一倍工资32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佥8000元(半个月的工资);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子涵、陈成、王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汪子涵、陈成、王玲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汪子涵、陈成、王玲玲同赔偿原告12121元;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支公司就上述被告汪子涵、陈成、王玲玲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汪子涵、陈成、王玲玲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7日下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翰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争: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玉梅诉被告合肥翰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翰林公寓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性质为房屋租赁合同而非房屋委托管理合同;2、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涉案房屋;3、被告承担原告房屋自交付之日2020年8月29日起至原告收回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月租金1900元; 4、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5000元; 5、被告承担门锁更换费用899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性龙、高勇、陈成、王伟鸣、陆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性龙、高勇、陈成、王伟鸣、陆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垫付的工程欠款10669349.82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代缴税金227122.8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服务管理费136325.46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67201.87元,后续利息以11032798.13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晋根:本院受理原告陈兆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晋根立即支付原告徐兆雨工资16400 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份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志军、丁琴: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惠9581.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罚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斌斌:本院受理原告凌慧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17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75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金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名锦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10591元并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违约利息暂计477.98元,共计11068.9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