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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19 1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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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良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滨诉被告项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条款上的第十一条第二项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承担总房价的20%违约金支付给对方,按照合同成交价545000元整需支付违约金共计109000元整;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当时签订合同交付的定金二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全部费用及材料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寒梅与被告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寒梅货款27300元及利息(以未还款项27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寒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姜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玉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82.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葛玉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74.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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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永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67.7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马永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瑞:本院已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黄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银:本院已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厚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740.25元;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厚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松:本院已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995.18元;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袁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其廷:本院已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其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其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051.25元;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其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成胜:本院已受理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成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618.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成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赵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校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嘉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3231元。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212256316):本院受理原告周桃香诉被告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00000元本金以及到2021年2月29日止2904元未结算利息(已付20000元-2019年利息12000元-2020年5月29日前利息1904元-2020年5月29日至今日利息9000元),未清算的利息算至付清之日止,月息100000×1%;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德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08197514):本院受理原告张常文诉被告宋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20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18394.44元共计218394.44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直至款清);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德霞、李华付: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延明诉被告金德霞、李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9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德霞、被告李华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李延明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金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延明欠款50000元;驳回原告李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00元,保全费172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金德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龙巧: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永龙诉被告李龙巧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汪永龙与被告李龙巧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灵芝(曾用名许馨匀)、林仁桐、薄承:本院受理原告荀元现、荀伟诉被告许灵芝(曾用名许馨匀)、林仁桐、朱静静、薄承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南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金豪建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金豪建材经营部如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34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5234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前东诉被告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学梅:本院受理原告姜家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8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磊:原告余川水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童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川水退还案涉款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童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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