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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19 10: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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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东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刘斌、第三人刘跃、姜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 民初149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民终79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戎影(342127197003200022):原告丁杰诉被告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300元整;3、判令被告支付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的4倍(15.4%/年)计算;借款到期日2021年2月28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合计3053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扬杰(342622197111203779):原告黄再荣诉被告夏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再荣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波、安徽省莱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佰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斌斌诉被告杨波、安徽省莱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佰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有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微: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健:本院受理的原告牛振华诉被告付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振华653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为2905.85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牛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53元,由被告付健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辉:本院受理原告蒯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宣振律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主文:被告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6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30元,由被告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主文:被告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 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6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30元,由被告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发庭:本院受理原告李香群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9485.4元。2. 各被告保险公司优先在强制险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拾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浩、李刚洋、夏涛:本院受理原告宋俊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润分成161173. 05元(其中报销踩点费用40091. 38元+组建公司20736元+82.5%教学点分红100345.67元);二、被告一承担违约金5000元;三、请求被告二、三、四对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长军:本院受理原告丁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胡长军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叁拾贰万元整。2、判令被告胡长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本金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根深:本院受理原告江中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被告人胡根深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楚: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建柏:本院受理原告余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余婷、周建柏于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周建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婷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余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斌斌: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合同押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培、合肥朴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祁兵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1日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占用房屋使用费1506元(以10000元/年为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实际以被告腾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正:本院已受理原告葛玉梅与被告李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永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玉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6月13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永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宏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常文与被告汪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常文货款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汪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春亮:本院已受理原告赖成河与被告沈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成河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春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光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沈光格保险人借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沈光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155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合肥亨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宏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亨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鑫宏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 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亨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鑫宏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3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亨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林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注销公告

芜湖林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XFHY05M),公司因成立后未实际经营,工商部门于2008年5月22日予以吊销,现已吊销10年以上,公司实际已解散,根据公司法要求,现依法申请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芜湖林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