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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4 13: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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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昌行汽车服务(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冰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娜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段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梦璐、葛金磊、池州市鑫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梦璐、葛金磊、池州市鑫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士根、吕克银、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根、吕克银、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2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陈冯向原告掣风公司支付汽车租赁费人民币88200元及承担利息损失1576元(暂自2020 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以后利息损失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媛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8日起以未付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99元,由张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实学、靳玲:本院受理原告濮维芳与被告方实学、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濮维芳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1004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47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宣啸与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连带返还货款10000元,合计30000元; 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俊飞:本院受理原告周继迁与被告钟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钟俊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继迁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徐敏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玫瑰苑2幢604室的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4716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金树、马树勤、王友民、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金树、马树勤、王友民、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33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金树和马树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538721.37元及计至2018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273458. 1元,此后的违约金以538721.37元为基数,按0. 02%/日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在结算时从违约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41200元;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以上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2元,减半收取596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61元,由被告郑金树、马树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国伟、徐金萍、刘立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国伟、徐金萍、刘立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国伟和徐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364992.2元及计至2016年3月20日的违约金223945.25元,此后的违约金以364992.2元为基数,按0.02%/日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在结算时从违约金中扣除被告闫国伟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0800元;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以上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被告闫国伟、徐金萍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闫国伟、徐金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灯辉、孙顶前、仇多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灯辉、孙顶前、仇多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欠款9515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5155.3元(91200元+3955.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0.05%/日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孙顶前、仇多梅在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孙灯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孙顶前、仇多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灯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孙顶前、仇多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梦:本院受理原告刘欣诉被告李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492110.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92110. 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学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410182398)、刘鹤(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902091151)、高道武(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108262398):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波诉被告高学伟、刘鹤、高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高学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违约金、利息暂计925200元(违约金、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扣除已付暂定为925200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以谢小波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85%×4-15.4%)为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律师费50000元,暂计总金额2575200元;2、谢小波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刘鹤名下已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春梅路58号森林城B2区3幢1702室房产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高道武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树柳(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30904561X)、童树谣(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70818561X):本院受理原告魏鹏诉被告童树柳、童树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合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利息:33000元),合计33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虎 340102197212024011:原告姜世飞诉被告王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世飞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25017.78元(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8年3月12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3月12日止,之后息随本清,减去自2018年3月12日被告已付利息99000元)共计1125017.7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磊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梁磊与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一品整装合同书》于2021年3月13日解除;二、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梁磊装修款53179元,并承担违约金4480元,两项合计57659元 ;三、驳回梁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月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张俊月与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整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13日解除;二、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俊月装修款85242元,并承担违约金8132元,两项合计93374元;三、驳回张俊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亚晨:原告吴涛与被告王亚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亚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涛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王亚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国庆:原告卫霞与被告朱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国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霞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5元,由被告朱国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怀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牧品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怀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1344. 96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344. 9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合肥庐宁商贸公司(注册号3401001001777)经股东决议即日起注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法人章(于庆飞)全部作废,特此公告。

合肥庐宁商贸公司

2021年 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