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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5 14: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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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潭:本院受理原告徐继华诉被告赵兴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17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清权与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45383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按月利率1.2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自2020年12月3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65383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清杰与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819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按月利率1.2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自2020年12月3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37819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荣杏:本院受理原告江勇诉被告胡荣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1)皖081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勇与被告胡荣杏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江宏伟随原告江勇共同生活,由原告江勇抚养成人。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江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闫晓玉、蒋先传、张晓牛: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厚丰与被告窦维钧、闫晓玉、蒋先传、张晓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窦维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厚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厚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8元,减半收取58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19元,由原告孙厚丰负担1000元,由被告窦维钧负担5619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金:原告叶爱武与被告胡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正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爱武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胡正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庆贝奈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贝奈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807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章龙对被告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8元,由被告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章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更正通知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刊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被告江继南、苏昌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刊登有误,现更正案号为(2021)皖0811民初205号,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受理原告潘慢慢诉被告卢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次起诉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差旅费、误工费等2000元;3.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少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阚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7815.90元,以及违约金共计4781.59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金额52597.4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凯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睛美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5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峰:本院受理原告穆梦娇诉被告周健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烨霖归原告抚养,被告按其月工资收入的30%(不低于1500元)按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与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144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迎新:本院已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迎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155.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155.4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5%自2019年9月2日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迎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创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茹金子: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洁与被告合肥市创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茹金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创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洁课时费6460元及支付利息(以64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创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钱旭东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开志: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真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磊(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310040517):本院受理原告王彤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磊归还所欠王彤81689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当期LPR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徐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功平(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211105750)、卫建(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71017571X):本院受理原告廖伟彪与被告卫功平、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伟彪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卫功平立即偿还廖伟彪借款本金294000元,利息477269.8元(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4年3月2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5236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年贷款利率四倍15.4%计算至2021年3月7日为24901.8元,此后按照LPR年贷款利率四倍15.4%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771269.8元;2.卫建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卫功平、卫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诚(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801215813):本院受理原告王李与被告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李借款173000元,利息8029.60元;二项合计181029.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之后利息以17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5146元。由被告黄诚负担4721元,原告王李负担425元。被告黄诚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王李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岩(公民身份号码341023198001091515):本院受理原告程俊诉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68676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23075.94元(截止2021年4月13日利息总计为123075.94元,其后利息以本金240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