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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6 1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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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跨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磊、马晓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跨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磊、马晓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良、马昊: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福凯诉被告方良、马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福凯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74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昊: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426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为37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军:本院已受理原告温海军诉被告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海军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已受理原告高义梅诉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义梅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鹤: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旭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旭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48.3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41.2元(以31248.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290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共计504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暂合计33989.5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松英: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刘松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31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95.31元,及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4057.75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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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开发区迈克斯汽车用品店、齐夏超: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欧德隆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开发区迈克斯汽车用品店、齐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欧德隆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本金15800元及利息414元(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62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忠:本院已受理原告孔祥学诉被告张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祥学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自军:本院已受理原告汪赞诉被告廖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赞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9413.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梦茹: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兴诉被告李梦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兴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1.76元(其中4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另20000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运球:本院受理原告高宜来与被告陈运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运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高宜来借款本金1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坤: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光梅诉被告卫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光梅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卫坤支付原告沈光梅运费201419元,利息损失32227元(暂2020年4月1日计至2020年11月30日),并以2014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至被告欠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佑松:本院已受理原告赵梅霞诉被告安徽方塔奇儿童乐园管理有限公司、陈润泽、沈童宝、沈佑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梅霞请求依法判决:1.五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1500.2元(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赔偿清单);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蕾: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与王蕾、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57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19493.5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899.57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331393.13元;3、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交存到522006871151000002账户的贷款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用于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00时在安徽省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安徽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改判鸿冉公司返还代理费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万元;二、请求依法改判张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鸿冉公司共同支付华誉公司40.5万元;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鸿冉公司、张倩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鲍念军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鲍念军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鲍念军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鲍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479元,减半收取223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39.5元,由被告王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家鑫诉被告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鑫借款本金156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家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1.5元,由被告王芳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四方: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杰杰:本院受理原告潘琛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多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宗玲诉被告李多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08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江宗玲与被告李多明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江宗玲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长期停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2021年 3月30日股东会决议,成立由王欢、王国才、徐和文和安徽宣-律 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地址: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国购广场L幢112安微宜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明水,电话13805630322进行清算,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6日

遗失声明

郑泱340103199701201010号身份证遗失,声明作废。

王菲遗失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一卡通”,卡号ZFWGZ06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