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开发区华美纳橱柜衣柜经营部、宋丽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高诚衣柜制作部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华美纳橱柜衣柜经营部、宋丽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华美纳橱柜衣柜经营部、被告宋丽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高诚衣柜制作部货款11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高诚衣柜制作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6元,由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华美纳橱柜衣柜经营部、宋丽亚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蔡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晴诉被告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世胜:本院受理原告朱世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110427.8元以及违约金25000元;二、驳回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跃(身份证号340102198403021010):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女儿徐欣妍一直由原告抚养,请求维持现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海庭:本院在执行刘旭东、李龙申请执行邵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你至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1694号执行裁定书、(2019)皖0121执16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证人邵海庭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保证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旭东、李龙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锦致厨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9299.7元及利息166917.3元,合计:336217元(本金169299.7元为原本金147860元加上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21439.7元;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8115.3元,本金169299.7元从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为162302元,被告已还利息3500元,余下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祺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144240元及利息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为17242.69元,以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1日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大园:原告陈长实与被告梅大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大园欠原告陈长实货款17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292元,由被告梅大园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刘雪松、孔凡超:本院受理原告毛志训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票号为10300052/2359535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味韵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忆品鑫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柱与被告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陶柱218900元购铺款;二、被告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陶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萍: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赞共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徐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立即解除原告广州银赞共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徐萍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赞共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38元,由原告广州银赞共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5700元,被告徐萍负担238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许振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许振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52609.0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分别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均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振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振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磊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5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6元,由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刘磊、被告许振媛共同负担28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嘉信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飞鹏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嘉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3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37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1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周吕卫不对被上诉人王维承担32.7415万元的共同还款义务;2、判决本案的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童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鲁飞诉被告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长建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存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莲诉被告王国庆、杜存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毕:本委受理的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赵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25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组庭及开庭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公告
何东升:本会受理的安徽乐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93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