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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28 1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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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心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解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修主: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栾新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586号原告顾雪梅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建、上海本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4380号原告方竹芳诉被告王建、上海本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全程融资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6%利息标准,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财产保全费6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3.5元,由被告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明叁: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洋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成:本院受理原告陆晓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巫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陆晓艳借款本金87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芳:本院受理原告方志祥与被告陈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志祥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方志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处理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生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小叶扣板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小叶扣板经销处货款4240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2400.6元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刘生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处理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华发、张泳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大兴支行”)诉被告周华发、张泳梅、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迈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与被告周华发、张泳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1年3月7日解除;二、被告周华发、张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借款本金333007.0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512.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之后以333007.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21874%o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周华发、张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对被告周华发抵押的皖A2133P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JTMCU09J9H4146866)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对被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22006871151000002内23050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6438元,由被告周华发、张泳梅、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华发、张泳梅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卡哥特科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55770.0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4000元(以455770.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凯: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2046元及违约金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雪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409元及违约金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本照:本院已受理原告伍先柱诉被告康本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伍先柱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康本照立即向原告伍先柱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祥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智、高前坤、安徽徽祥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高玉智偿还原告垫付款34216.85元及利息1451.07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0年9月10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38667.92元;2.被告高前坤、被告安徽徽祥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它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佳南: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8280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金损失45500元、律师费7000元,共计13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祥:本院已受理原告岳翠平诉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岳翠平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7398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5633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1765元;后续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2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道兴: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传安诉被告彭道兴、黄国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传安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14800元,被告彭道兴应向原告支付500000元违约金;3.被告黄国付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杨: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伟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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