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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5-31 15: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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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虹:本院已受理原告音正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锦彪: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黄春奎饲料批发部与被告李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锦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黄春奎饲料批发部货款182940元及利息( 以未还款项1829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2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黄春奎饲料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9元,减半收取19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锦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利民: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华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利民偿还原告许华成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计算,其后顺延,款清息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松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殷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40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以7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明艺、钱科春、钱科春、鹿鹏程: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502、3600、3602、38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薛明艺、钱科春、钱科春、鹿鹏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成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顾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武立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立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184288. 98元及利息(以2184288. 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63元由被告武立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迎春:本院受理原告马保杰与被告汪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保杰货款 3465 元,并支付利息(以 3465 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保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 268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物业费5321元,已产生的违约金827 元,计6148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本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朱翔返还原告欠付货款63500元及违约金(依照 LPR 浮动利率标准,以欠付货款为本金,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朱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业岭:本院受理原告刘祖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35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道勤、黄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金群诉被告张道勤、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08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道勤、被告黄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清偿原告周金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始,按照受诉时LPR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张道勤、被告黄宁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窦超、合肥郝旺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883号原告李婷婷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茂华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向你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刘力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格里拉花园6#楼1-101室一套住房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拍卖)、《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询价结果为具体参考价143687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此网络询价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按照网络询价价格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旅途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爱旅途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 16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翔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 0111 民初 19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健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043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娟、李顶欢、杭州奇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捷诉被告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娟、李顶欢、杭州奇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 0111 民初 20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德奎、李维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诉被告王德奎、李维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 55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佑炳:本院受理原告安世印诉被告曹佑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初 322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638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柳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诉被告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皖0102民初10797号],原告张宏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以170万为基数按同行业拆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直至款清息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或者其他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涵润食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有宝: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向婚生女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阚小刚与被告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虎、张军、安徽顺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虎、张军、安徽顺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左彪、张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左彪、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驰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本院受理原告范拥平诉被告合肥鸿驰商贸有限公司、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鸿驰商贸有限公司、王明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3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倪志全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涛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6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玉宁与被申请人方宁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王玉宁称,申请人王玉宁与被申请人方宁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方宁于2003年冬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方宁,女,194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648号2幢010室。下落不明人方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方宁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方宁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方宁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立、朱长梅、李宗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樊宗立、朱长梅、李宗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书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燕燕(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912207608):原告袁玉胜诉被告翟安青、丁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玉胜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袁玉胜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63万元(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期按月息1.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以后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朝绕(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08190871):本院受理原告杨生与被告叶朝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89833.33元(利息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与被告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支付货款本金67477元、运费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以674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明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富、伍传科、伍业彪、夏叶民、第三人董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军富、伍传科、伍业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98.7万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辉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诉被告船讯(芜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辉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中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祖勤诉被告江中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杰哥水产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陈文辉水产品商行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杰哥水产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修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倪作华与被告倪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中: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应梅与被告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海东与被告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屏峰、郭和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长英与被告张屏峰、郭和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胡秀平,女,遗失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工作证号:1341520198112628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