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家庆:原告倪庆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曹家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庆珍偿还借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曹家庆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拥军: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叶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本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天街商业中心2#楼105号商铺;二、被告叶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综合服务费计11094.5元及违约金170.67元(计至2020年7月10日,后期违约金自2020年7月11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109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三、被告叶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2618元;四、驳回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保全费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9元,由被告叶拥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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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钱正昌:本院受理原告唐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陆海和钱正昌之间承担连带债务。2.依法判决被告钱正昌和陆海返还所欠债务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年利率扣除利息税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约220元。3.依法判决被告陆海和钱正昌赔偿原告因诉讼一事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无法正常工作造成误工损失以260元/天计算。(以每日工资260元为基数,暂计算两天,后期以实际误工日以及实际差旅费计算)以上共计5740元。4.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案件执行费以及诉讼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方陆海和钱正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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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虎:原告何元章诉你及陈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元章偿还借款57475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447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夕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夕军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金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8元,减半收取58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44元,由被告陈金虎、陈夕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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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理想、孙喃喃、王怀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理想、孙喃喃、王怀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81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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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铖:本院受理原告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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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海、吴道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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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田海花:本院受理原告吴天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欣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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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世全、夏红芝、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维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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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林、吴金举、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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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本院已受理原告程锦仲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维修费:5000元人民币;评估费:500元人民币;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8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世松:本院受理原告梁华友诉被告童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晓春:本院受理原告谢奔诉被告范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瑞矿(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105162836):本院受理原告孟艳、吕庆敏与被告郑瑞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艳、吕庆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郑瑞矿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68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月息1%,自2018年1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止),实际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郑瑞矿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兴家(身份证号码342623198301097517):原告张克全与被告吴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兴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克全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0207.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之后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兴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戚超(身份证号码341126199505261011)、戚金龙(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2143891):本院受理原告钱玉与被告戚超、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戚超偿还借款本金610000元、支付利息111386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按月息0.83%暂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违约金123525元(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起按月息1.17%的标准计算为10705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按月息0.45%标准暂计算为16470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合计844977元;2、被告戚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3、原告对被告戚超名下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二期8幢101室的房屋(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8280号,建筑面积89.12㎡)享有抵押权,原告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按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差旅费、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优先受偿;4、被告戚金龙对被告戚超的上述债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玲龙:原告杨丰亮与被告徐玲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玲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丰亮货款893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徐玲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蓉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霞与被告陈蓉蓉、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蓉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霞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陈蓉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霞利息3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435元,合计6195元;由被告陈蓉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英、陆光才、合肥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叶连英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作出(2020)皖18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叶连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18民终983号开庭传票(含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工作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周鑫、王淑军:本院受理的汪英申请执行周鑫、王淑军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节。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王淑军名下位于合肥市英华大厦511室(广权证号:产079098号)的不动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75388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22928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淘价结果为1256720元上述房产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询价报告及本院(2017)皖0103执106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通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联系人:庐阳法院同伦拍辅团队
联系电话:0551-6535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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