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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03 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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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克明(340111196405071537):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昊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玉、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广辉诉被告孔令玉、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萌:本院受理原告黄才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7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婉莹、安徽可禄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中成诉被告吴婉莹、安徽可禄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58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建刚:本院受理原告栾忠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欠款67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之日至偿清欠款时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长玉、杨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整,加上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借条所言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2、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反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601室房屋物业费5252元,已产生的违约金567元,计58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7栋703室房屋物业费7894元,已产生的违约金960元,计88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运峰、陈瑞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士君与被告孙运峰、陈瑞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锦辉:本院受理杜琴与周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周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琴借款本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40000元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02元,由周锦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嘉信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飞鹏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嘉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3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柳与被告合肥小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费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1121501X):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强胜木业销售部与被告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费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强胜木业销售部货款217501元并支付利息23057.0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2175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强胜木业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磊(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310040517):本院受理原告齐琴与被告徐磊、尹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琴借款262000元,利息1709.19元;二项合计263709.19元。利息以26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暂算至2021年1月1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琴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1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合计7981元;由被告徐磊负担7961元,原告齐琴负担20元。被告徐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齐琴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舟舟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4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市舟舟服装有限公司货款435765.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3576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核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5.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祖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剑兵诉被告李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1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祖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剑兵欠款46300元及利息(以46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按照月息1.2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祖胜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成都咖咖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鲜城易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作退款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差旅费1265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伍元整)。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会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商铺定金1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9月3日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商铺定金5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李道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邦建、合肥祥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前东诉被告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蒋成飞、胡文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成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卓志明于2016年03月至2016年12月和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向安庆农商行借款290万元,委托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共欠担保费壹拾陆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164250.00),约定从2017年3月份起,每月归还6000元,于2018年12月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按照月利率10%o执行,卓志明于2017年02月17日向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保证人卓传旺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此欠款于2017年3月、4月、5月、6月分别还款6000元,余下欠款壹拾贰万零贰佰伍拾元至今未还,现无法与卓志明、卓传旺联系上,特此公告,请卓志明、卓传旺抓紧筹款还清欠款。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日

公告

兹有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原实习律师熊运楠(实习证号12052010110099),在实习期间,不能遵纪守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上级批准,解除熊运楠与本所签订的实习协议。特此公告!

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日

遗失声明

安徽晶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遗失工商银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账号:1302010209026832621,开户许可证编号:J3610012916002,声明作废。

沈超遗失340111198402217552号身份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