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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04 09: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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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盛球:本院受理原告陈润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润装修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2.5元,由被告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与杨世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御之秀窗帘店、史秀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发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御之秀窗帘店、史秀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310元及利息638.82元(利息以283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款请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焦国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的原告金应生诉被告焦国旭的案件的公告内容有笔误,现予以更正。将“现依法向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更正为“现依法向被告焦国旭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宏斌、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百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华顺铸造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宏斌、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百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县华顺铸造有限公司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111656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1656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投价利率自2020年8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和县华顺铸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薛宏斌、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百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君:本院受理原告杨同纪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宏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500元,并自2012年11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为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家凤: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贺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304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此后依法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共计159304元(后附表);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宏: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汤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371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莉、张官翠: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诉被告姜莉、张官翠、第三人刘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陈云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2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忠: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被告陈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瑶海区钢北一村5幢(93)306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1/3份额即354449.38元由原告继承所有,并由被告予以返还;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吉林乾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隋勇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乾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隋勇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吉林乾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隋勇乾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德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智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谢德连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城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智升汽摩科技有限公司、张成梅、张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成梅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邵伟、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邵伟、陈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和邵伟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3,790元和水电费13,176元,共计86,966元;2、判令被告陈波对于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租金中的47,862元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为强与被告新站区阳光汇景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阳光汇景花园小区20号楼商业1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决停止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红:本院受理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管理费3957.24元及违约金;2、驳回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孙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0316.8元;2、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伯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丁伯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030.4元;2、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先鸿:本院受理原告刘宗和、钱民与被告贾良军、余先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4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福财:原告缪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朱福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向阳偿还借款1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朱福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韦道红诉被告王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自2016年9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付利息给原告250000元,后续另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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