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高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05 元;2、驳回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02 民初 66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寿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尚寿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31 日起至 2019 年 12月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07.7元。2、驳回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02 民初 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德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吴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90.94 元;2、驳回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02 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力与被告李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利力费用6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02084114):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李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正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涡阳县正军物资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涡阳县正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 77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9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马铭宇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马铭宇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性化辅导协议》,退还原告补课费用10352.5元及利息(利息以1035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茜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张凯茜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性化辅导协议》,退还原告补课费用6580元及利息(利息以 6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王辉然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王辉然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性化辅导协议》,退还原告补课费用15752元及利息(利息以157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祥川:本院受理张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郭传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剑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剑霆返还定金 30000元。案件受理费 550 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由郭传武承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24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公告费800元,由王金刚承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道武、刘焕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司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道武、刘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司志军各项费用人民币192002.43 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7 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亦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司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司志军负担401元,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道武、刘焕霞负担 2122元及公告费800元。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姗、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何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5932元、违约金3500元、利息50887.18元,合计470319.18元;如果何姗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对何姗提供的抵押物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皖SF02988)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何姗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何姗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392 元,减半收取 4196 元,由原告负担 22元,何姗负担4174 元及公告费800元。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甘滋源商贸有限公司、潘阿飞、陈蓝: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继浩、李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潘阿飞、陈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继浩、李骏货款人民币109890.6元;驳回原告钟继浩、李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8元,减半收取 1249 元,公告费800元,由潘阿飞、陈蓝负担。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张文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张文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 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本院受理原告金兴年与钟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钟学祥立即支付原告金兴年货款145000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 145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150%,自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款清息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本院受理原告闫金芳诉被告乔宗斌、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创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岭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闫金芳工程欠款76040元、逾期利息4733.71元 (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闫金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乔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39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789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春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茂章: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辉诉被告林茂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 民初 6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茂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朋辉工程款 72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张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兵:本院受理原告隗楠楠诉被告王玉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隗楠楠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款419800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 4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先智、第三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 0111民初 159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得执行本院(2015)包执字第0131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质保金14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泽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28W65,不慎将公章、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