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兆龙、冉飞龙、冉兆建、来素芳、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华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陈先江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分别在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5月13日,本院根据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家举、孟炀:本院受理的原告尹瑞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佳举、孟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 皖01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尹瑞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尹瑞承包金69498元、综合管理费18954元、空调费5242元和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尹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原告尹瑞负担706元,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孔霞: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宗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经胜: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国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借款利息暂计人民币3万元(具体利息计算标准: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11日按月利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3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春凉:本院受理原告丛娟诉被告林春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及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兴晨:本院受理原告喻飞诉被告马兴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为7115.84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李凯申请宣告李新成死亡一案,经查,李新成,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6 号9-1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4902133019。申请人李凯称,与下落不明人李新成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李新成于2010年4月去肥东县农村外婆家祭祖后要求留下多住了几天后私自一人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满十年。失踪人:李新成,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6号9-102号。下落不明人李新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新成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新成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新成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发区伟瑞机械厂、吴伟伟:原告安庆市大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伟瑞机械厂、吴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0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844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赵高节:原告孙莉与被告赵高节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孙莉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振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合肥振鲲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9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395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驳回原告安徽省缘毅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天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白小利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刘天锋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白小利建材经营部货款5600元及逾期利息(以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为265.09元,暂计为5865.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天锋负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群彦:本院受理原告吴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总金额: 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刘巍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巍2020年10月至12月工人工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广正: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范广正偿还原告的借款贰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24285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诉被告合肥金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雨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柱诉被告万雨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道圣: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清诉被告郭道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童乃青诉被告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童乃青诉被告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波诉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撒跃文诉被告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德俊诉被告项丽丽、程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升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峰诉被告郑升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欠租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030.28 元(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违约金为人民币291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5. 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930. 28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 元;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亳仲裁[2020]190号
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仲裁委在2020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委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之后于2021年9月3上午10时整为开庭时间。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