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启瑜: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汝祥:本院受理原告蔡新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暂为11763元(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 15%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后按此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以上暂共计4176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春宏:本院受理原告孙会珍诉你、崔礼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48000 元及利息646967元,本息合计:1994967元,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每月本金的2%计算利息(1348000× 2%×25+1348000×2% ÷30×22=693770, 693770-116000=577770),从2020年8月20日暂算至2020年12月1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4%(1348000×15.4%÷12× 4=69197) ,577770+69197=646967,最终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华润紫云府5幢140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06457 号)后优先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启山诉被告安徽品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长久诉被告安徽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兆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路易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320元、暂付利息7244元(以1132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巩季国:本院受理原告曹奇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确认双方签订的《龙湖天街单身公寓装修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预付的装修费12500元及利息37.4元(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元(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庆: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52197.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庆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玖源盛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03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志义(身份证: 340823196806282718)、吴彩云(身份证: 340823196803102726):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阮志义、吴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29号龙狮商贸中心6幢一层8室、二层8室商业房产(房地权证宜字第50076322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 358340 元,含装饰装修价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红曲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宁红曲办理皖A318P1车辆的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宁红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领松: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7142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暂计2143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如来: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如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762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暂计2286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秋生:本院已受理原告常其秀诉被告刘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其秀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167 元及利息,利息以20167 元为基数按照LPR 标准(年利率15.4%) 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利息暂计人民币2125元。总计人民币22292元;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9360元(96.89 m2×1.15元/月/m2×84个月);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暂计2808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惠:本院受理原告奚家亮诉被告黄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奚家亮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 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1925元) ;二、驳回原告奚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被告黄惠负担700元,原告奚家亮负担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先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仁法诉被告余先民、余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孙秀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育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肖尊国诉被告费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尊国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间的《合伙协议》;2、被告费强返还原告肖尊国投资款1319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340元(以131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按照LPR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费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徽典食府、沈培兵:本院受理原告汤善岳诉被告合肥新站区徽典食府、沈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善岳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新站区徽典食府、沈培兵立即偿还原告汤善岳借款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合肥新站区徽典食府、沈培兵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所章诉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所章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支付原告陈所章地面瓷砖装潢加工费用1384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虎诉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虎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支付原告陈文虎油漆装潢加工费16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波:本院受理原告谢成广诉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成广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支付原告谢成广防盗窗款12640元和铝合金推拉窗款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德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本益诉被告范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1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本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亳仲裁[2020]190号
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仲裁委在2020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委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之后于2021年9月3日上午10时整为开庭时间。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
遗失声明
汤会阳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一张(票号:0001201507),金额为115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