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宝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3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其金:本院受理原告叶跃荣与被告彭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彭其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跃荣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50元,由彭其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贤平:本院受理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肖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157元;二、驳回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34.5元,由肖贤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红:原告杭州中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中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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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陶汝中诉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义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汝中工程款人民币346976元及利息(利息以34697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陶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4元,保全费22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义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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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翠莲、杜金贵: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娜诉沈翠莲、杜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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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洋:原告苏建福诉被告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陆洋偿还原告苏建福借款人民币5258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25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苏建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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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谢创建、汪辉、杨清香、徐俊林、严海言、王华跃、秦衍彬、郭文忠、张爱军、陈文洪、余河生、宋小虎、周凯、钱广、刘政全、蒋士刚、杜世华、刘扬:本院受理的原告陶红燕、杨知萌、杨清虎、裴珍诉被告唐健、谢创建、汪辉、杨清香、徐俊林、严海言、王华跃、秦衍彬、郭文忠、张爱军、陈文洪、余河生、宋小虎、周凯、钱广、刘政全、蒋士刚、杜世华、刘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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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曾:原告刘春华诉被告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曾偿还原告刘春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翠:本院受理原告单永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永凤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单永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100元,由被告徐光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顶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石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顶顶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驳回原告王顶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石锐负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七彩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超诉被告合肥优易居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合肥七彩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孙超诉请:一、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决定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真: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陈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执6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拍卖公告、腾房迁出公告: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真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合客劳务公司2幢102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5169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洁: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然诉被告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7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谢然借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徐洁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兆毫商贸有限公司 91340100MA2MY0M81X、冀维成 342126197410021017:本院受理原告张盛飞与被告合肥市兆毫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5000元及利息258054.33元(以25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一分五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为235365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为22689.33元,利息合计258054.33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513054.33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杰、吴跃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中琼:本院受理原告邵昌武诉聂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聂中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昌武偿还借款本金7000 元及借款利息(以7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聂中琼负担。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聂中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东友、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东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20000元及利息500521. 56元,并自2020年11月2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东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三、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押物(589箱沱牌八年原浆酒、2000箱沱牌十年原浆酒、3092箱沱牌二十年原浆酒)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 元及利息693803. 71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4375‰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押物(3000箱沱牌十年原浆酒和180箱沱牌柔和礼盒酒)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菲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朱菲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菲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6997. 13元、逾期费用60482元、利息9411元;二、被告朱菲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律师费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建平、傅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与被告蔡建平、傅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建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成39687元,并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 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93803.71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 437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押物(462箱沱牌十年原浆酒、1363箱沱牌原浆二十年酒和556箱金裕皖酒)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黄守曙,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012280095。本人不慎将法院执行公务证(编号34090326)和法院工作证(编号皖法N0569)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