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金权:本院受理原告邓雨生与被告汪金权、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逢春:本院受理原告沈志龙与被告刘逢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艳德:本院受理原告徐玲与被告赵艳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齐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20728323X):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诉被告邓齐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浩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浩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78823.02元,透支利息21472.13元;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90.5元,由王浩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长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叶长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叶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92150.85元,透支利息16846.19元;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054元,由叶长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思勇: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光与被告沈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沈思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晓光借款本金18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施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施晓光负担154元,由沈思勇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沈思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宾斌:本院受理原告闵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军、卫爱云: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1098号原告黄志斌诉被告徐明军、卫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其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广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任其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任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广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费1738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金广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任其华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钧:本院受理原告朱庆生诉你、合肥市瑶海区韩宪珍中式快餐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6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长淮旅社改建工程(长淮饭店)商办楼1幢后院三间面积约120平方平房归原告所有(价值400000元);二、被告立即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长淮旅社改建工程(长淮饭店)商办楼1幢后院三间面积约120平方平房交付给原告,并腾空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邦泉诉你、夏玉珍、钟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所借原告本金210000元及利息35035元,并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夏玉珍、钟茜在继承担保人钟永龙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万里钢结构有限公司、刘德良:本院受理原告陶存云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6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赔偿原告医院费27941.91元(截至2020年6月7日);二、被告赔偿误工费、打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10000元整(暂定);三、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明志、李小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刘明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4元,由被告刘明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东银:本院受理原告杨庆文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徐东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庆文32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庆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徐东银负担50元,原告杨庆文负担2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传建:本院受理原告徐静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蔡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静媛借款本金1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静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蔡传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被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9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龙、杨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克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本院受理原告李从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汪玉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帮义、汪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040611.16 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13040611. 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帮义、汪玉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949元,由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04元,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帮义、汪玉喜负担105845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张恩惠诉被告汪长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千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任伟、邵思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邦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安徽徽邦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千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安徽省大千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徽邦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租金5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第二部分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以200000 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邵思良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安徽省大千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安徽徽邦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租金500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安徽徽邦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道敏:本院受理原告尹建斌诉被告夏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夏道敏立即偿还原告尹建斌借款本金28100元及逾期利息12159元,合计40259元(上述逾期利息以28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计算公式: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8100*6%=1686元;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9786*6%=1787元;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1573*6%=1894元;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33468*6%=2008元;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5476*6%=2129 元: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7604*6%=2256元: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39860*6%/12*2-399元;2015年01月01日起暂计至2021年02月28日逾期利息合计为12159元);2.被告夏道敏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贵刊于2020年12月25日刊登的原告刘志付与被告吕孝青、曹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一、被告吕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付借款本金50676.66元并支付利息19493.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676.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更正为“一、被告吕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付借款本金48629.59元并支付利息18965.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8629.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超(公民身份号码: 340103198410186012):本院受理原告唐帮敏与被告钱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帮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745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3463.32元(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407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3463.32元,后计算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久标(公民身份号码: 340103196902124038):本院受理原告孟祥军与被告秦久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祥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孟祥军劳务工资叁万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起至款清时至)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乐诉被告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卫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笛航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付川江、顾卫红、耿大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 1、 被告一在未出资2600000元范围内对安徽中青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1600000元、违约金161946 元(该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19 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日、案件受理费2721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二在未出资49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三在未出资25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谢松:本院受理原告王中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36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志强:原告桑君龙与被告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院0102民初92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桑君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桑君龙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曹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伏金明:原告孟文件与被告伏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伏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文件货款422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22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伏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文件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孟文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5元由被告伏金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伟:原告黄飞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飞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5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7元,由被告孙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磊、杨臻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涛诉被告龚磊、杨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祖安诉被告石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欠款10092元。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周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显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诉被告叶显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闫石工作证,编号皖法S10960703;执行公务证,编号 20190202,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