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俊皓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杨鹏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02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阚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阚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6栋109室房屋物业费801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366元,计9379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0#1103室房屋物业费6446元,已产生的违约金695元,计7141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楠、吴淑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张晓楠、吴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代偿款共计人民币85296.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仁兵:本院受理原告姜成诉被告汪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31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1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款清息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鲍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秋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1205室房屋物业费524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574元,计5819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启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5#404室房屋物业费697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912元,计7887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忠(34012319830401647X):本院受理原告陈传云与被告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所欠利息为184140元,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LPR四倍)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戚继光路交口花溪龙庭12幢6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01460号,他项权证号为: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13538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4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小伟340823199205140419:本院受理原告陈成与被告李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2、被告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当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4月6日利息为9432.50元);3、本案原告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露雨(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201232515):本院受理原告孟坤杰与被告杨露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坤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杨露雨立即向孟坤杰归还借款27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202元(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艳辉、陈硕: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何艳辉、陈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艳辉、陈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698262. 05元及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698262. 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7%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何艳辉、陈硕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何艳辉、陈硕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1幢20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为544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艳辉、陈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仁杰、李必宏、赵知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李仁杰、李必宏、赵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44747. 75元及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24474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李仁杰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李仁杰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504号钢小宿舍1幢2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必宏、赵知连对被告李仁杰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为27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仁杰,李必宏、赵知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新:本院已受理原告江夏与被告杨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1号民事判快书,判决:一、被告杨庆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夏借款本金74000元.二、驳回原告江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庆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晏文、赵景芬: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联慧与被告晏文、赵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晏文、赵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联慧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联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5元,减半收取395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晏文、赵景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下宁: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德奖与被告宋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德奖货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宋下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翠英:本院已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73827. 59元及利息(以每次实际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实际代偿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孙毅、王春红:本院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毅、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233号执行裁定书、线下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文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春红名下位于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D幢1222/122夹、1221/1221夹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74555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74549),线下评估价格为247.71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建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派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派家装饰有限公司14620元及利息(以14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派家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王建清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穆先皋、赵新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穆先皋、赵新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穆先皋、赵新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103338.4 元及利息(以103338. 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穆先皋、赵新成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王贤萍、范文汉、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王贤萍、范文汉、李伟借款合司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原审判决利率总额过高,请求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二、一审以及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翔睿轩商贸有限公司(4387号)、 上诉人金长付(4388号)、上诉人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4389号)、上诉人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390号)与被上诉人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四个案件的举证通知书、裁判组织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9时开始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四个案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另就上诉人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与被上诉人合肥合明硕商贸有限公司( 4177号)、毕东东(4179号)、刘光喜(4181号)、合肥粒味坊商贸有限公司(4182号)、徐州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4184号)、台州市美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4186号)、合肥源融商贸有限公司( 4188号)、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民终4177号、4179 号、4181号、4182 号、4184 号、4186号、418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本人陈艳在与合肥嘉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后,由于各方面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此项目,所交定金本应按照定金协议作废,但在与公司协商的过程中,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友好协商的态度,公司积极处理并同意赠送设备。在此期间本人配偶冷祝轩向12315平台投诉,并陈述不实事实,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且投诉也为不实投诉。经本人慎重考虑,并与公司沟通,本人及冷祝轩均认识到投诉不实事实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表示本人及冷祝轩的歉意特登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