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双墩镇西雅图酒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冉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丰县双墩镇西雅图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冉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66元、违约金12613.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冉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为846元,公告费400元, 合计1246元, 由被告长丰县双墩镇西雅图酒吧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兰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源塑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源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930元、利息(以6593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兰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22元,由被告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张兰花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骏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9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骏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25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332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为153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39元,由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万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03165527)、张水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23196805178771):原告李云龙与被告万军、张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军、张水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龙借款本金836523.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6273.87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自2018年9月19日起以83652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3652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8元,由原告李云龙负担740元,被告万军、张水成负担109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军、张水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彩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50947672)、宣以冰(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04196705011516):原告孟德娟诉被告安徽中彩包装有限公司、宣以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德娟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磊 (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21198708145830 ):原告林俊烨与被告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陶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俊烨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并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俊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陶磊负担2820元,原告林俊烨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卫兰: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忠谋、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欧圣达照明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 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智君:本院受理原告谢晓霞诉被告周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整、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83.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暂自2021年4月2日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共计18天,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以及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服务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智君:本院受理原告廖勤琴诉被告周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7万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22.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暂自2021年4月2日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共计18天,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以及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服务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正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正和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23673 元(之后的利息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正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42元,由原告吴正和负担1048元,被告李辉负担289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董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道荣劳务费22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董家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凌霞诉你和合肥昊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凌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凌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永东:原告程根苗与被告陈永东、林蜜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1366元,由被告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治国、王金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吴治国、王金平、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治国、王金平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3430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11日欠息22332.65元,自2021年1月1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治国、王金平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00元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蜀湘情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伟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学费1600元整。]、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明:本院受理原告施伟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白小利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王建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白小利建材经营部货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为464.69元,暂计为17464.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建清负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先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1#1404室房屋物业费345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509元,计39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文超、纪青、陈绘、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陈庆佳,身份证号码342427198806024414.遗失2019年8月26日霍山县医院发票,发票金额:壹万捌仟贰佰壹拾元柒角整(18210.7元)发票代码000271608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