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1年06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21 11:40:50
点击下载:

汪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康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陈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良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进生 (公民身份号码 340827196712270017):原告徐礼哲与被告朱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朱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礼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9983.8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保全费1226,合计4350元,由被告朱进生负担3570元,原告徐礼哲负担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进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绍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诉被告李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君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云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72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9729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友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常东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良松:本院受理原告戴思琪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许良松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二、判令被告支付生育原告医疗费用11000元;三、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志强: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5690号原告郑家明诉被告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夏志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8352 号原告丁小四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一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 皖0111民初1770号原告王汉旭诉被告合肥创一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创一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冷国才:本院受理(2021) 皖0111民初4675号原告王绍翠诉被告冷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苍: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4111号原告徐国虎诉被告孔令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世伍: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6989号原告孙树岚诉被告杨世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189号原告朱泗培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吉荣:本院受理原告盛桂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虹伟、魏雷:本院受理原告侯春翠与被告王虹伟、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 皖0111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侯春翠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光浩:本院已受理原告熊星与被告周光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光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星借款本金54600元及利息(以未还款项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未还款项34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6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光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柳琴诉被告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柳琴158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曾柳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1340100MA2N05WU41):本院受理原告吕德春与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决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作协议书》及《股权质押合同》;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注销原告在合肥金四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质押登记;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3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告知函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马青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与安徽省鹏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 将我司代偿的编号为C2015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滨贷企业借字[2015]007 号《借款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安徽省鹏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已取得(2016) 皖0111民初9425号民事调解书、(2015) 包民二初字第03525号判决书确认,请你方在债权转让之日起向安徽省鹏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付义务,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和反担保人。

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1日

孙桂虎:本院受理原告孙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公开赔礼道歉信

我叫余为阳,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开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此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罪悔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当庭赔礼道歉,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特此致歉。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