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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22 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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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周:本院受理的原告时永明诉被告万华周、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华周:本院受理的原告温耀国诉被告万华周、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华周:本院受理的原告闻四华诉被告万华周、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栋梁: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寿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栋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琼诉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肥西创新大药房有限公司:原告徐佩友与被告肥西创新大药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徐佩友与被告肥西创新大药房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二、被告肥西创新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佩友租金98000元、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徐佩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16元,由被告肥西创新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弛、吴敏:原告胡杰海与被告张弛、吴敏、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杰海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018年9月4日至9月20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3%计算,2018年9月2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杰海律师费8500元;三、被告张弛、陈娇共同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吴敏应承担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原告胡杰海可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50万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可在抵押物合肥市瑶海区迎宾花园3幢506室房屋(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95223号)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10元由被告吴敏、张弛、陈娇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三河百大超市:本院受理原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忠信饼业商行与肥西县三河百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货款5251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25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5936.54元,总计58453.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212184036)、赵瑞萍(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308292528):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彭伟与被告李德文、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26167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24%的标准自2018年3月13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7167元,扣除已支付的41000元,剩余利息按此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共计46616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利伟:本院受理原告付二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康:本院受理原告杨日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成刚:本院受理原告余国清诉被告付成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孙爱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凤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创鑫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张以堂)诉被告张凤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凤立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2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和财五金店(经营者汪秀合)诉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徐超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航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诉被告安徽航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兵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航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波立即支付原告李建兵劳务费42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直到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航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波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陶礼权:本委受理的孙蕾蕾与陶礼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51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致歉声明

尊敬的社会大众、广大消费者:本人陆业汉在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大街上经营“张业芳卤菜店”,为提升卤菜口感、提高营业额,我先后两次放入4个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违法添加进卤料,并用以制作卤菜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在销售的卤菜中均检测出罂粟碱等成分。

经司法机关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社会危害性,现非常后悔,诚挚地向社会大众、广大消费者致以歉意,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致歉人:陆业汉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