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祖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淑英借款本金1985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①以9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②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③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应扣除被告已付利息500元);二、驳回原告吴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吴淑英负担25元,被告吴祖平负担1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祖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祖平:本院受理原告龚发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发静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①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箅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2020年10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应扣除被告已付利息300元;②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龚发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4.5元,由被告吴祖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志:本院受理原告杨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海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刘借款本金95241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0.5元,由被告王海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傲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富、伍传科、伍业彪、夏叶民与第三人董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伍传科、伍业彪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上诉人共同返还98.7万元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电脑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限期内归还租赁设备1台,如不能归还的,应赔偿设备价款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电脑设备租金8700元(暂计至立案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朱祥争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损失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润:本院受理原告郑长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杨润支付款项31206元,并承担利息846元(自2020年5月18日-2020年12月8日,共计204天,按年利率4.85%计息),合计:32052元;2020年12月9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在美:本院受理原告宣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翠莲、霍俊:本院受理原告周驷平诉被告李翠莲、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翠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驷平4591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翠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驷平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合计8700元;3、被告霍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翠莲追偿;4、驳回原告周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恒拉:本院受理原告钱群岭诉被告李恒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恒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群岭货款1559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岳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阳诉被告黄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向阳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纳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纳博商贸有限公司5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06月0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剑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范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范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刚货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6400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础,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玉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少秋诉被告施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施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少秋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汪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等费用计人民币66081.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商位租金、物管费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779.5元分段计算详见违约金账单,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汉圣星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圣星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广告位租用费226750元。2.被告支付利息5835.86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燕: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徐燕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024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昊遗失公园天著雍翠园G2栋301购房收据两张,收据编号4534222, 2417354。声明作废。
含山县人民法院干警司晓杭遗失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发的证号为皖法E70911001工作证,编号为34100668执行工作证,声明作废。
董侃侃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编号为谯法1910045的上岗证;编号342956的执行公务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