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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24 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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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王心宁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刘静怡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瑞保、梁艳超:本院受理原告陈忠惠诉被告合肥市传怀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瑞保、王志明、梁艳超、苗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原告廖培延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康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高清林:本院受理原告郭立森诉被告安徽高康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高清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广惠:本院受理原告李曼诉你、被告杨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杨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曼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二、被告杨庭东支付原告李曼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曼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在执行陈林、王玉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信旺华府骏苑13-16#C区13-1506室、13-1508室、13-1510室、13-1512室、13-1514室、13-1515室、13-1516室、13-1517室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44.5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王如立即支付原告合肥安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电机租金71500元、运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72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61000元(违约金自2020年6月6日起按500元/天暂计算至2020年10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3300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昌与被告张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75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76278.21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的按年利率11.235%计算,以本金1195万元为基数的按年利率10.185%计算,均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合计17826278.2元;2、判决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84254元(案件受理费12996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34294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沈倩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0幢商业109、商业204(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04193号、合庐字第8130004192号)、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叉口星港湾家园会所125-132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49495-120049502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原告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沈倩、高宏、卫凤萍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以上暂合计1801053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善楼、聂长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被告聂善楼、聂长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善楼、聂长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代偿款本息46927.73、保险费3991.53元,合计50919.24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18元,由被告聂善楼、聂长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6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荆东奇:本院受理原告金玉龙诉被告荆东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红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红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科:本院受理原告代信年诉被告周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崇领:本院受理原告卫泽凤诉被告朱崇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革: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被告黄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祥发:本院受理原告余孟朵、孟博文诉被告孟祥发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曙: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文晗诉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学员入学合同》;2、被告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已缴纳的课程培训费8618.4元及经济损失331.81元(以861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曙对原告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成彬(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02066019)、藏伏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09160629):原告王照福与被告郭成彬、藏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照福借款本金182400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照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成彬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11057535):本院受理原告何宗浩与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宗浩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6800.25元;二项合计116800.25元。利息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暂算至2020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3.85%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2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5962元;由被告郭刚负担3436元,原告何宗浩负担2526元。被告郭刚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何宗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振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5507038011)、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6804527K)、尹桂英(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5311017222):原告瞿贤琴与被告袁振海、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尹桂英、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袁振海、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贤琴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685332元;二项合计1785332元。利息以1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2%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瞿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