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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28 1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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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年(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712172514)、郭丽萍(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90404252X):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琴与被告朱兴年、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29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朱兴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世琴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6876.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世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5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134元,被告朱兴年负担11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25元,被告朱兴年负担49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兴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楼彬:本院受理原告林澍与被告楼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楼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澍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林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楼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传飞:本院受理原告赵飞与被告葛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葛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飞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赵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葛传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立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马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88元;二、驳回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立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林(身份证号码321084198905201712):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腊梅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5882号原告合肥勇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宗明、袁中芳: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052号原告沈光庆诉被告万宗明、袁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根生、吴香萍: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9659号原告梁秀兰诉被告丁根生、吴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全权: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9104号原告田佳诉被告孙全权、刘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绍强: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130号原告刘成诉被告苏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6975号原告凌能菊诉被告乔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荣春:本院受理原告汤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明:本院受理原告汪培诉被告魏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彪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万元(之后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500元,由被告吕学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良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献民诉被告孔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俊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双顶诉被告许俊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72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的30%:17038.8元。误工费的30%:3024元。护理费的30%:1755.72元。营养费的30%:810元,残疾赔偿金的30%:81727.2元。共计104355.7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安:本院受理原告沈俊与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世友、徐明安债务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7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黄山美瑞公司)、被告吴世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89万元及利息(以1189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414150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徐明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合计为16031501.68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俊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焕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琳:本院受理原告洪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海洋:本院受理原告朱先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燕:本院受理原告李顺与韩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居住的圣地雅阁1期30幢403室房屋以及物品;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期间的使用费,暂计9000元自2019年12月18日,按同类房屋每月3000元租金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李丽、印淋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李丽、印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许李丽、印淋飞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796元,滞纳金1800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小计7596元;2、依法判决许李丽支付原告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181元,滞纳金1200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小计7381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黄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杨飞、黄云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59549.84元、未付保费7498.82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87.59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67048.6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我在长江非法捕鱼,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也为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现在感到十分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我也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后将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

悔过人:胡凡生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