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松:本院受理原告范成飞诉被告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杜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成飞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杜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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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本院受理原告倪青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倪青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4660元,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但不超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460元,由被告李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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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本院受理原告林希玮诉被告吴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希玮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日止;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希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5元,由被告吴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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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根深:本院受理原告卫然诉被告胡根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根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卫然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7.5元,由被告胡根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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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照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照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照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季度及2015年第二季度期间的物业费857.94元;二、驳回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田照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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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成明、臧雷、吴兰方、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成明、臧雷、吴兰方、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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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良、周华杰、合肥新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华良、周华杰、合肥新兆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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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余一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57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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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锐: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礼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石锐偿还借款1万2千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了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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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江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8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202元(利息以158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为标准计算,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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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进金、蚌埠市蚌山区佳美消防器材销售部(经营者许进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进金、蚌埠市蚌山区佳美消防器材销售部(经营者许进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许进金、蚌埠市蚌山区佳美消防器材销售部(经营者许进金)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2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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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本院受理原告程德智诉被告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安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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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史莉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莉莉借款本金324000元;二、驳回原告史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5元,由原告史莉莉负担1000元,被告王玲负担603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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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豪:本院受理原告肖前贵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崔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前贵工程款59000元并以59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肖前贵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肖前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崔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许业昆:本院受理原告倪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扣除10000元);二、被告许业昆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贵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国庆、许业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昆: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振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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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徽: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赛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鹏: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炜、聂广伦、张有林: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刚、刘盼盼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健: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苜冉与被告董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车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泽波与被告李俊、车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玲与被告孙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拉拉(身份证号码342901197901075622):本院受理原告龚存云与被告邹拉拉、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517元(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后款清息止)2、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皖财通字(2005)NO0019413965号缴款书遗失。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刘顺洋遗失安徽省人民法院工作证(编号:皖合中法A20110608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