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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29 13: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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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员钢:本院受理原告杜国宾与被告秦员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秦员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国宾劳务费8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典中: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安徽平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皓、薛典中、薛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平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皓、薛典中、薛典东立即支付原告张飞货款78928.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7892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至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平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皓、薛典中、薛典东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典中:本院受理原告梁英才诉被告安徽平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皓、薛典中、薛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英才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平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皓、薛典中、薛典东立即支付原告梁英才货款8293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829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至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平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皓、薛典中、薛典东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飞、陈俊霞、程定云、黄中赋、陆勤荣:本院受理合肥鑫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黄飞、陈俊霞、程定云、黄中赋为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执行过程中,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2日、13日以现金方式增加注册资金1410万元,并进行验资和增资变更登记。增资登记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黄飞、陈俊霞、程定云、黄中赋、陆勤荣抽逃资金,于2006年12月13日、14日分两次将1410万元转出至其他公司。现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被执行人的股东在未清偿本案债务,且存在抽逃资金行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黄飞、陈俊霞、程定云、黄中赋、陆勤荣应在抽逃资金141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飞、陈俊霞、程定云、黄中赋、陆勤荣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14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执恢1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建宏:本院受理原告盛泽发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第三人李建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玲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玲与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沙鱼湾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二、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玲返还加盟费2万元、货款保证金15000元;三、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玲支付结算款19000 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杨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8 元,减半收取为2304 元,由原告杨玲负担1740元,由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仕斌、万亚妹:本院受理原告张宇钢诉被告丁仕斌、万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秦静静诉你、安徽英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方克平、、吴仲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仲青、戈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秦静静款8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静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吴仲青、戈双双负担1700元,原告秦静静负担800元。白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新龙、曹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龙、曹健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赵新龙、曹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案涉租赁物现代牌挖掘机1台(机型; R305LC -9T,产品编号: H30L91015); 三、被告赵新龙、曹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76000元及利息42840元(后期利息以47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赵新龙、曹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奎、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5870. 23元及逾期利息(以895870. 23元为基数,前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 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10元,由被告吴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庆:本院受理原告袁圣权与被告陈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袁圣权借款本金2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光翠与被告张永清、朱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光翠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已付的8000元应从上述利息中扣减);二、驳回原告王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根: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水生诉被告江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水生劳务费36400元及利息(以3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1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水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保全费38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江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经生、赵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宣守杰与被告周经生、赵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经生、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守杰赔偿款4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周经生、赵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寿荣、张应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陆寿荣、张应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明科、姚郭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秦明科、姚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4月9日作出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欢欢、闫大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史欢欢、闫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毅、陈磊: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郑毅、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9)皖010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6行“五计算至款清之日……”补正为“五十计算至款清之日……”。第5页第10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补正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款清之日……”。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庭友、张文方: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汪庭友、张文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 )皖0102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 )皖0102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7行“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补正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款清之日……”。第5页第10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计算至款清……”补正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款清之日……”。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等37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21年05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41,565.47万元,本金为66,912.66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徽省铜陵市、池州市、六安市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551-65803068

电子邮件: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21年6月29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庆市双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21年05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6,476.92万元,本金为5,729.91万元。该资产包中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庆市、铜陵市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社会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石经理,何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73,0551-65803078

电子邮件:shidapeng@cinda.com.cn,heshu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