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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6-30 1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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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啸天、温宗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松源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虎、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何振江、胡江来:怀宁县五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虎、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何振江、胡江来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停止对被执行人王虎位于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4#606室-1134号房屋(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00024163号)的执行款分配,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虎位于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4#606室-1134号房屋(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00024163号)的执行款全额支付至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账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轩宝屋童装批发兼零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2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177元,并自起诉时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成俊: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环与被告胡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胡成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家环借款本金161000元,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1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荣光:本院受理原告余俊与被告朱荣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荣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俊租赁费33950元,并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德玉: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明与江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江德玉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利息2000元(自2018年元月15日计算至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兴林:本院受理安徽新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春艺环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蒋兴林、蒋海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执恢405号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彦炜(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821121213)、山西光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9604284N)、上海缘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TE72R):本院受理原告马海燕诉被告刘彦炜、山西光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缘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整,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1.2%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暂至起诉日共欠利息10.8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君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君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伟豪:本院已受理原告夏永健诉被告孙伟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永健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2.被告承担因占用资金的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LPR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萧林:本院已受理原告解剑雄诉被告夏萧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解剑雄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欠原告的人工费40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欠款产生的利息及本次诉讼费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快递费、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绍华、吴少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志忠诉被告李绍华、吴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忠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517019.44元),总计1017019.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顺芝:本院受理原告陈发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顺芝:本院受理原告刘思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连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余磊诉被告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吴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张杰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贷款1148971.00元及违约金暂计368104.21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3%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03%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人民币1517075.21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照林、纪金敏、李士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照林、纪金敏支付给原告代垫贷款320425元;2、判令被告高照林、纪金敏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90918元(违约金自每笔实际垫付后第四日始,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7月3日,具体计算见附表);3、判令被告高照林、纪金敏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320425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4、判令被告李士珍对被告高照林、纪金敏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诉你、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6260.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098.12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至款清),合计294358.42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威、江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王威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44357.05元;2、判令王威支付给原告利息19026.31元(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始分段累计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为44026.31元,减去被告偿还的25000元利息,尚欠19026.31元);3、判令王威支付给原告后续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44357.05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1年3月11日始计算至款清之日);4、判令王威支付给原告违约金66039.46元(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始分段累计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5、判令王威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44357.0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1年3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6、判令江亮对上述王威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秋霞、尚春国、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2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科。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齐秋霞偿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南市支行垫付的按揭款135668.45元及逾期违约金40690.46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人民币176358.91元;2、依法判令被告尚春国、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金慕晟身份证号:341502201710096917,遗失安徽省医学出生证明,编号为:R340325603,声明作废。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黄润茜,警号:082890,警官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胡训玉、唐文胜的滨湖世纪城徽贵苑25-2203所属第06组车位 -1199 (D129) 合同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