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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1 00: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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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芳、张锐、姬麦花、姬麦花、关鹏、张念庆、张念庆、王志超: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302、3305、3310、3313、3315、3323、3324、3325 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庆芳、张锐、姬麦花、姬麦花、关鹏、张念庆、张念庆、王志超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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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超、周德才、胡佳琦、郭春亮、丁凡利、王洪飞、杨俊山、程涛: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329、3338、3347、3349、3352、3490、3491、34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志超、周德才、胡佳琦、郭春亮、丁凡利、王洪飞、杨俊山、程涛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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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菊、林明画、谢尚敏、谢尚敏、潘渊元、刘云、刘云、陈爱平: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500、3501、3504、3505、3510、3513、3516、35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秋菊、林明画、谢尚敏、谢尚敏、潘渊元、刘云、刘云、陈爱平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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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杨杨、孙骏、滕孝军、滕孝军、朱燕梅、陈燕、程实: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547、3664、3672、3675、3678、3686、3694、37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杨、杨杨、孙骏、滕孝军、滕孝军、朱燕梅、陈燕、程实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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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实、程实、耿广菊、耿广菊、许建、曹昌权、王鹏、王鹏: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706、3708、3710、3713、3718、3733、3734、37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实、程实、耿广菊、耿广菊、许建、曹昌权、王鹏、王鹏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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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鹏、宋德荣、宋德荣、霍秀琴、李建、薛明亚、郝磊、彭强森: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741、3761、3764、3769、3771、3773、3775、37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鹏、宋德荣、宋德荣、霍秀琴、李建、薛明亚、郝磊、彭强森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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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礼松、唐礼松、赵伟、孙丽丽、徐阳阳、徐阳阳、徐阳阳、刘保贵: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778、3780、3788、3789、3792、3795、3797、38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礼松、唐礼松、赵伟、孙丽丽、徐阳阳、徐阳阳、徐阳阳、刘保贵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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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贵、李梅、王家芹、王家芹、沈建红、陈本满、孙海燕、张圆圆: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803、3805、3807、3808、3809、3811、3812、38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保贵、李梅、王家芹、王家芹、沈建红、陈本满、孙海燕、张圆圆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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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本议、韦春花、韦春花、庞文静、庞文静、高霞、郭培培、郭培培: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817、3825、3827、3829、3832、3836、3838、383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本议、韦春花、韦春花、庞文静、庞文静、高霞、郭培培、郭培培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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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松、姚桂梅、姚桂梅、徐旭、徐旭、王亚东、董兵、董兵: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870、3872、3874、3877、3879、3894、3896、38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志松、姚桂梅、姚桂梅、徐旭、徐旭、王亚东、董兵、董兵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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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兵、胡文祥、胡文祥、胡文祥、张云峰、丁志强、严小鹰、郭祥爱: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900、3910、3911、3912、3913、3918、3594、35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兵、胡文祥、胡文祥、胡文祥、张云峰、丁志强、严小鹰、郭祥爱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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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祥爱、郑芳芳、李新旺、吴舟平、李香香、李香香: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596、3597、3637、3645、4250、42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祥爱、郑芳芳、李新旺、吴舟平、李香香、李香香信用卡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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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凤平、倪凤平、郭东胜、胡亮、胡亮、朱永弢、朱永弢、葛圣飞: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919、3920、3922、3930、3932、3933、3934、39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倪凤平、倪凤平、郭东胜、胡亮、胡亮、朱永弢、朱永弢、葛圣飞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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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二燕、金龙、薛正霞、王文英、王文英、陈东、白礼磊、陈薛松: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936、3937、3938、3941、3943、3951、3953、39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费二燕、金龙、薛正霞、王文英、王文英、陈东、白礼磊、陈薛松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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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栋、唐栋、叶智、周宗平、杜兵、杜兵、张素丽、张素丽: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959、3962、3965、3974、3984、3987、3994、39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栋、唐栋、叶智、周宗平、杜兵、杜兵、张素丽、张素丽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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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建成、李磊、李磊、李磊、王友仁、王友仁、喻红峰、董标: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997、4001、4003、4004、4006、4010、4011、40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易建成、李磊、李磊、李磊、王友仁、王友仁、喻红峰、董标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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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李艳、郭玉桥、郭玉桥、闻俊、闻俊、陈旭、陈旭: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013、4015、4025、4026、4027、4028、4031、40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艳、李艳、郭玉桥、郭玉桥、闻俊、闻俊、陈旭、陈旭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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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菁、王书君、王书君、彭宝春、彭宝春、彭宝春、陈浩、杭彬彬: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041、4055、4056、4057、4058、4059、4060、40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菁、王书君、王书君、彭宝春、彭宝春、彭宝春、陈浩、杭彬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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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彬彬、江升排、江升排、江升排、严小鹰、吴舟平、余小琪、甘贤飞: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062、4064、4065、4066、4068、4070、4076、40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杭彬彬、江升排、江升排、江升排、严小鹰、吴舟平、余小琪、甘贤飞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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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智、沈智、盛克洋、盛克洋、朱玉虎、朱玉虎、陈玉军、宫开云: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101、4105、4108、4110、4111、4114、4116、41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沈智、沈智、盛克洋、盛克洋、朱玉虎、朱玉虎、陈玉军、宫开云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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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斐斐、孙中灿、孙中灿、庄陈彬、李超、贾亮、贾亮、陶燕君: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128、4132、4133、4135、4137、4145、4146、41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崔斐斐、孙中灿、孙中灿、庄陈彬、李超、贾亮、贾亮、陶燕君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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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劲松、康劲松、蒋钰琦、蒋钰琦、田克玉、黄伟、郑委、郑委: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157、4158、4161、4163、4165、4166、4167、41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康劲松、康劲松、蒋钰琦、蒋钰琦、田克玉、黄伟、郑委、郑委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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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英、史英、严秀峰、严秀峰、沈超然、于峰、于雷、于雷: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172、4176、4178、4179、4181、4182、4184、41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史英、史英、严秀峰、严秀峰、沈超然、于峰、于雷、于雷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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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雷、郁建涛、孔祥龙、朱崇领、张雷栋、张雷栋、丁峰、陈晓斌: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187、4188、4196、4200、4201、4203、4207、42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于雷、郁建涛、孔祥龙、朱崇领、张雷栋、张雷栋、丁峰、陈晓斌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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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祥、张宗江、宋道俊、杨涛、丁鸿、丁鸿、杨岭: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213、4217、4220、4222、4243、4244、42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玉祥、张宗江、宋道俊、杨涛、丁鸿、丁鸿、杨岭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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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显玉、张军、杨健、汤德华、汤德华、岳霞、岳霞、徐明军: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255、4260、4261、4262、4263、4266、4267、42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显玉、张军、杨健、汤德华、汤德华、岳霞、岳霞、徐明军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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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军、洪逵、孙承志、罗昭、饶洪宇、饶洪宇、徐雷、徐雷: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273、4276、4281、4282、4284、4285、4286、42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明军、洪逵、孙承志、罗昭、饶洪宇、饶洪宇、徐雷、徐雷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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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娟、张娟娟、邵百林、金敏、金敏、彭良勤、窦敏、方莉: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288、4289、4290、4291、4292、4293、4295、42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娟娟、张娟娟、邵百林、金敏、金敏、彭良勤、窦敏、方莉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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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张恒、吴代慧、郑程、郑程、俞红星、俞红星、俞红星: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297、4298、4299、4300、4301、4302、4303、43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恒、张恒、吴代慧、郑程、郑程、俞红星、俞红星、俞红星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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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曹斌、马来荣、马来荣、魏晓飞、李建峰、李建峰、章茂盛: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305、4306、4307、4308、4309、4310、4311、43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斌、曹斌、马来荣、马来荣、魏晓飞、李建峰、李建峰、章茂盛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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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晓东、占晓东、董殷、苏红翠、章凯、胡伟、沈伟、沈伟: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322、4323、4326、4327、4329、4330、4334、43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占晓东、占晓东、董殷、苏红翠、章凯、胡伟、沈伟、沈伟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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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功良、彭功良、杨波、宋伟民、宋伟民、夏玲菊、施家云、胡超: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337、4339、4341、4342、4345、4346、4349、43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彭功良、彭功良、杨波、宋伟民、宋伟民、夏玲菊、施家云、胡超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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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孙涛、孙涛、刘亚、刘亚、甘贤华、章晓毛、周凌: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351、4360、4362、4367、4369、4389、4392、43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超、孙涛、孙涛、刘亚、刘亚、甘贤华、章晓毛、周凌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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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凌、黄福池、吴松伟、林秀梅、林秀梅、邱志鑫、李世金、李世金: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402、4424、4425、4428、4429、4432、4433、44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凌、黄福池、吴松伟、林秀梅、林秀梅、邱志鑫、李世金、李世金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官胤、温官胤、顾志鹏、顾志鹏、顾志鹏、顾志鹏、刘长华、肖婷: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435、4436、4437、4439、4440、4441、4444、44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温官胤、温官胤、顾志鹏、顾志鹏、顾志鹏、顾志鹏、刘长华、肖婷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佳佳、田海凤、张骞、周荣超、陈奇、陈奇、徐耀彬、贾明先: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446、4449、4450、4451、4454、4455、4456、445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章佳佳、田海凤、张骞、周荣超、陈奇、陈奇、徐耀彬、贾明先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明先、赵纯、石建华、石建华、石建华、吕瑞霞、吕瑞霞、吕瑞霞: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458、4459、4466、4467、4469、4470、4471、44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贾明先、赵纯、石建华、石建华、石建华、吕瑞霞、吕瑞霞、吕瑞霞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俊、陈申菊、陈申菊、陈彦力、梁剑远、姚凤伟、姚凤伟、姚凤伟: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476、4479、4481、4486、4487、4489、4490、44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鲍俊、陈申菊、陈申菊、陈彦力、梁剑远、姚凤伟、姚凤伟、姚凤伟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联珍、孙华伟、王静、郭涛、王爱红: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493、4499、4504、4506、45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联珍、孙华伟、王静、郭涛、王爱红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诉被告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80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解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飞借款本金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动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第三人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4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瑾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易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宏、第三人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9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洪光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洪光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9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翁孝军、安徽唯度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琚倩倩诉被告翁孝军、安徽唯度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2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鑫:本院受理原告张柏林诉被告金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金鑫与原告张柏林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二、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柏林租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3日起以欠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金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301元及利息(以4230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75元,由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合肥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立、陆杰: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为农大棚钢管制作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陈家立、陆杰支付拖欠的温室工程施工款750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548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日止);二、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子亚电子工程研究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诉被告合肥子亚电子工程研究所、第三人合肥市财政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皖0102民初84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29652.42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丁波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丁波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根修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向原告丁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400元,均由被告许根修、董家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利明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26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武里山天街非机动车外围看管承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武里山天街非机动车外围看管承包事项的退场手续、搬离现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和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和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和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95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自2021年1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8元,由被告汪和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正好:原告江启炳与被告朱正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邹拉拉(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901075622):原告蔡洪波与被告邹拉拉、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邹拉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洪波借款本金684498.1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198.4元;二、驳回原告蔡洪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0元,保全费4190元,由被告邹拉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邹拉拉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飞:本院受理原告金石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按照月息一分五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至起诉日2021年2月2日)。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桂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昭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与龙门岭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I#、2#1-1301室房屋(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09997号)所有权归原告王昭所有;二、被告赵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昭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与龙门岭路交口双景佳苑1#、2#1-1301(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09997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昭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昭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桂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3594.32元、逾期保费5492.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3594.3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08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2元,由被告王丽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张伟:原告潘守刚与被告宋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守刚借款本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宋张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格桑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老李清真牛羊肉经营部诉被告合肥格桑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格桑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志强与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沙鱼湾专卖店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二、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志强返还专卖费4万元;三、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志强支付门店租金81030元、租房保证金2万元、水电费3883元、物业费325元;四、驳回原告杨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为3109元,由原告杨志强负担1732元,由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