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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6 13: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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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康态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华山:本院受理原告凌道兵诉被告姜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婉莹、安徽可禄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平与被告吴婉莹、安徽可禄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165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平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宗: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炳诉被告马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成宏:本院受理原告何炎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成宏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炎章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到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炎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48元,由被告高成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福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款1741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62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37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安徽福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士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周士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超、袁自成: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超、袁自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伟:本院已受理原告贾良春与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金保、曹爱文: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坤林与被告张金保、曹爱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巧生、马正宏、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5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708.0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392.08元(暂时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129100.09元;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40014795808)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交存到522006871151000002账户的贷款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用于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瑞亮、孙运峰:本院受理凌国强诉你方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回购原告所持(由被告一代持)的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20万股份,并由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回购价款70万元(计算公式:50万元*(1+10%*4),原告方投资年数暂自2017年2月25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共4年),最终实际投资年数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回购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进:本院受理林秉国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029252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费357002.8元人民币(以代偿款4029252元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自2018年8月2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18日,计算为:361677.8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4390929.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钱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钱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38334元、分期手续费3575.41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088.93元、利息1669.36元;2020年3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利息,被告谢钱飞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但两项总额不能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金额;二、被告谢钱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有权对被告谢钱飞名下皖A179ND奥迪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渝、王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黄忠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根深:本院受理原告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苏怡彬、苏婉春:原告周美华诉被告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苏怡彬、苏婉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美华保证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息止);被告苏怡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周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苏怡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义勤:本院受理原告瞿福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贾传喜、刘义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福江借款1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003165527)、张水成(公民身份号码340723196805178771):原告李云龙与被告万军、张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010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李云龙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0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青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鸿运活动房经营部与被告张青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明芝: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星光与被告吴春生、曹明芝、安徽伟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啸虎与被告曹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双墩雅骏瓷砖店与被告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丰县双墩镇雅骏瓷砖店货款2902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2902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止);二、驳回长丰县双墩镇雅骏瓷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长丰县双墩镇雅骏瓷砖店负担118.5元,由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欠款本金59511.34元、利息22756.3元;二、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9元,减半收取2134.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934.5元,由李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长道: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缪长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缪长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86853. 33元,手续费16523. 99元、利息36509.66元、违约金2754.07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以86853.33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缪长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3、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94元,由被告缪长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勇:本院受理原告蔡新旅与谢长勇民间借贷纠纷及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175、4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山东将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妹:本院受理原告周忠霞与被告张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判决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违约责任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宗兰与被告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杨中华偿还原告周宗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14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万明:本院受理原告曹磊与被告钱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4000元及利息29640 元(利息以本金234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自2020年1月16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具体金额计算至款清之日);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陶海与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款项13778元,并以137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长江:原告方文武与被告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 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燕:本院受理原告石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文杰、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李立新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先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与你、王跃进、缪章继、吴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黄静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黄静负担。

原告黄静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二、依法判决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常氏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胡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常氏广告标识有限公司8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胡海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人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明人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场地费342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1.5元,由被告合肥明人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7.5元,原告合肥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存根: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被告王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存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欠款本金59990.01元、利息9688.53元;二、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11.5元,由王存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前俊: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光与被告梁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梁前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晓光借款本金9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9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施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施晓光负担92元,由梁前俊负担1063元。公告费800元,由梁前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尚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陈尚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陈尚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91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尚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孙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孝群:本院受理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肖孝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肖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建平货款2436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2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14.5 元,由肖孝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6月中旬在安徽冬之恋食品有限公司工地张贴公告,声明金伟公司在此项目工程发现第一项目部章为私刻公章,本公司不予承认,不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

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张思诺,2015年6月27日出生,母亲丁海燕(身份证号340822199007202029),父亲张东(身份证号341125199209078793),家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大桥镇曹岗村杜庄组,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p34012862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