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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8 19: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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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军:本院受理原告尚昌德与被告黄成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昌德租金12000元及违约金(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 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尚昌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 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陶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0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2687.7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为349.5元,由被告陶海燕负担154元,由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9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知里、张侠、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夏知里、张侠、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诸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春华、陶刚: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张贤华与被告刘春华、陶刚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张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张贤华负担420元,被告刘春华、陶刚负担42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苗苗:本院受理余俊华诉你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合作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合伙项目亏损10万元;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登上、余翠芝:本院受理原告陈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合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8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站塘村恢复楼1幢106室(产权证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118868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永超: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详见《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算表》,至起诉日应付利息暂计6162.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5200元整;3、判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人民币81362.03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永超:本院受理原告姚思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6173.92元(详见《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算表》, 扣除已付利息1200元,至起诉日应付利息暂计4973. 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5200元整;3、判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人民币75173.92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永超:本院受理原告蒋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6141.02元(详见《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算表》,扣除已付利息1200元,至起诉日应付利息暂计4941. 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5200元整;3、判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人民币75141.02 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得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圣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计17000元及赔偿损失计5770元(损失额按欠款额月利息1%计算:其中一万元36个月3600元;其中七千元31个月2170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诚、肥东鑫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金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货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9月16日计算至款清为止),暂计至2021.3.2 日利息共759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能、李慧玲:本院已受理原告姚贤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500元整及利息2397元(利息从2019年3月2日起按银行利率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宗银:本院已受理原告代后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计人民币39260 元;2、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息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立: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文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刊登的原告程家祥诉被告程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 皖0123民初914号]的公告中,其中“程红霞”应为“程虹霞”。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尹婷、胡建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尹婷因不服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7826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826号民事裁定书、尹婷的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尹婷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涛(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04274911):本院受理原告林超与被告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范涛归还林超欠款157595元及利息2600元(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暂以年利率10%计算至2020年2月8日为2600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息止)以上暂合计160195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范涛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苗慧慧(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207266543)、聂鹏(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312234019):本院受理原告孙震与被告苗慧慧、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苗慧慧、聂鹏立即共同向孙震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2928.89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7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共268天,利息为22928.89元,此后顺延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本息暂合计222928.89元;2.孙震在苗慧慧所抵押的中央公馆11幢603室房屋([2020]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607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苗慧慧、聂鹏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聪(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402058219):本院受理原告宋帅与被告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聪归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月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利息为38960元),暂合计150960元;2.黄聪承担律师费12000元;3.黄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帅帅(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203200712):本院受理原告李运梅与被告李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运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帅帅立即返还李运梅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4081元(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4月29日,以借款本金8万元按0.385%计算,共7月计2156元;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以借款本金8万元按0.385%计算,共5个月计1925元,合计利息4081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帅帅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远征 340103196604070019、吴云霞 340103196310141061:原告李红兵与被告王远征、吴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远征、吴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98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3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535元,由原告李红兵负担343元,被告王远征、吴云霞负担31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远征、吴云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好好多自选商店: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曹自伦与被申请人合肥庐阳区好好多自选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0121号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下午15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