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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9 1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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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业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业清、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工程款190342.91元;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5元,由被告程业清、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劲东、王琴:本院受理原告牛国琦与被告唐劲东、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唐劲东、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国琦借款本金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张成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855.7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96855.75 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马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马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325.91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37325. 9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良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陈良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431.36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59431.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勇: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1315.89元、利息1969.42元,及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的罚息;二、被告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罚息15532.47元及催收工本费1700元;三、如被告占勇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占勇名下皖HZY590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占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宋庭武、伍朝群:本院受理刘志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杨:本院立案受理执行陶飞宇与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飞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陆杨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童锁: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童馨2017年1月14日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每月25日给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原告每月可探视2次。]、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将亚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将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将亚飞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将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械使用费753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0元,被告将亚飞负担1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将亚飞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志法: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志法立即向原告陈义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7075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6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亚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1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5140元为基数,按LPR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彩果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凤海果业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565元及利息(以225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为0元)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军武、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清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持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圆保温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杨增光)诉被告李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持华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025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夏其春:本院受理原告钟承明诉被告刘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夏其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钟承明诉请:1、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250元、护理费14715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误工费86896.55元、后续治疗费100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403.8元、鉴定费3000 元,共计231715.3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苏继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陈亮立即偿还苏继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66.57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陈亮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云龙 ( 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21197608104375 ):原告陈晓春与被告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龚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春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5000元,此后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龚云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让举 ( 公民身份证号码 341125198502110217):原告李文娟诉被告李让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文娟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拖欠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苏娜(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912304029):原告许祖坤与被告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苏娜、孙聪、佘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祖坤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871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之后以2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3.85%顺延计算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祖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55元,由原告许祖坤负担135元,被告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许祖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刘晓慧遗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证,编号皖法S0006010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