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1年07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12 11:00:04
点击下载:

李霄帆:本院受理原告蒯俊鑫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295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军、徐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军、徐晓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杨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8258. 72元、逾期保费289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48258.7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立、田慧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曾立、田慧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曾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8762.78元、逾期保费3628.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8762.7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0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学霞、谢登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学霞、谢登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学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1332.61元、逾期保费915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1332.6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鹏程、单凤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鹏程、单风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谢鹏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8081.54元、逾期保费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68081.5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海、任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德海、任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德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2358.1元、逾期保费2899.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2358.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01月0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4导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习梅、蒋业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郭习梅、蒋业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郭习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1072.65元、逾期保费65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51072.6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文健、唐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尹文健、唐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尹文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2706.56元、逾期保费351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2706.5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勇、方晓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9811.44元、逾期保费882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9811.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 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志敏、王祖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聂志敏、王祖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聂志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1275.02元、逾期保费5573.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61275.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 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阳娟:原告王成跃诉被告欧阳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5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成跃与被告欧阳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云松:本院受理原告江小洪诉被告刘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芳享诉被告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迪、王馨蓉、陈丹丹、魏金萍、王芹、汪敏、夏海燕诉被告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七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985号、(2021) 皖0111民初4986号、(2021)皖0111民初4989号、(2021)皖0111民初4978号、(2021)皖0111民初4979号、(2021)皖0111民初4980号、(2021) 皖011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光跃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先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霍浩然、付正芳:本院受理原告凌森与被告霍浩然、付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浩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凌森本金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森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申麒:本院受理原告沈云辉诉被告张申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8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之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承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曹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晓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332628.5元、律师费2500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75%上加收50%即7.1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如果被告陈晓春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陈晓春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199号天然轩10-604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璐:本院受理原告谭延庆诉被告瞿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碧湖云溪16幢B3座235.4钢混结构房产(含装修)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现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编号为:安徽德信安房评[2021]第1871号),评估总价值为: 504.96万元,单价为: 21451. 00元/平方米,其中固定装修价值为: 48.96 万元。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本评估报告生效。

(公告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60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2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界首市大黄镇李大行政村李大村104号李欣悦出生证遗失(出生编码O341274269,出生日期2015年4月8号),声明作废。李欣悦身份证号码为34128220150408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