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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13 1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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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楷格家居有限公司、梁正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博泰铝材经营部与合肥新楷格家居有限公司、梁正龙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梁正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博泰铝材经营部货款15434.5元,并自2021年1月16日起以15434.5元为基数按LPR标准上浮50%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被告梁正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博泰铝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3元,由被告合肥市新站区博泰铝材经营部、梁正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吉兵 ( 公民身份号码 342425197304152611):原告杨春雨与被告陈吉兵、李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杨春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杨春雨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公民身份号码 340111199008216089):原告岳晓坤与被告陈丹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岳晓坤合伙投资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岳晓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丹丹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冯璐诉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杨阳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1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开政、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胡平、胡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政、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胡平、胡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5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 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223.4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之后以3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共计573.4万元;2、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杨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4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0508. 84元,利息2206.5元,本息合计112715. 3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兵:本院受理原告项光胜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吴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62016.65元(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45333. 33元; 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1年期LPR为3. 85%标准计算,利息为16683.32元,其后款清息止),以上合计金额为1062016.65 元。2、判决被告吴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业贵、马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诉你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欢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5195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以代偿款451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刘欢欢未能偿还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刘欢欢名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五洲商贸街清风阁3#楼60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58475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耿4782元,财产保全费3402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84元,由被告刘欢欢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而语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2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赵嫒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而语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12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文俊:本院受理原告何彩燕诉被告蒯文俊、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蒯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彩燕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按月息1.2%自2016年4月6日计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判决后若4倍一年期LPR低于月息1.2%,则以4倍一年期LPR标准计付;本金30万元,自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 67%计算,此后应按4倍一年期LPR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月利率1.67%,利息总额应扣除被告已付利息47380元) ;二、驳回原告何彩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剑波、夏宏涛: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波、夏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10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 5倍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止;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止;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止;以10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夏宏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王剑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被告王剑波负担,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夏宏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陆文词诉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文词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1日止;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文词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陆文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3元,由被告张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涂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恒房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良金: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勇诉被告晋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晋良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士勇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 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14元,由被告晋良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云峰钢模租赁站诉被告胡先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先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云峰钢模租赁站租金260000 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5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胡先所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韦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韦东、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偿款12570142.00元人民币及利息;二、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66元(原告预交489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666元,由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亚峰(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09105631)、合肥艺昕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天诉被告俞亚峰、合肥艺昕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显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王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开赔礼道歉信

我山王宝春,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人。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实际经营的“徽航1888” 船非法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此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罪悔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当庭赔礼道歉,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特此致歉!

赔礼道歉人:王宝春

2021年7月13日

遗失声明

黄晨一遗失证件号为皖法A00A1105的安徽省人民法院工作证,证件号为34010981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特此声明。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告

余月华、杨向前、杨益群、杨育林:根据杨续喜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农银租赁回保字201300053-2号《保证合同》的约定,杨续喜为潜山县雷公井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龙潭水电有限公司、潜山县九井岗水电有限公司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农银租赁回租字201300044、农银租赁回租字201300054、农银租赁回租字201300053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20,335,000.00元、54,135,000.00元、144,720,000.00元(利息按合同计算至款清时止)。因主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以公告方式通知杨续喜各法定继承人,请立即在继承杨续喜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21年7月13日

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更换清算组成员公告

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19748R),已于2021年2月5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合肥银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托王亮、朱楠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朱政、赵仕龙、尹斌、章昶永、邓鸿天睿、吴磊、黄婷婷组成,其中由王亮担任组长,由朱楠担任副组长。

后因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缺乏偿债能力,导致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万泓公司以清算组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现由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对万泓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进行审查。2021 年6月5日,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万泓公司清算组成员中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朱政、赵仕龙、尹斌、章昶永、邓鸿天睿、吴磊、黄婷婷撤销,并更换为王凯、王顺杰。撤换后,朱政、赵仕龙、尹斌、章昶永、邓鸿天睿、吴磊、黄婷婷不再为清算组成员,新的清算组及指定成员为:全体股东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合肥银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王亮、朱楠、王凯、王顺杰;后期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的一切工作行为均与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无关。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算组成员变更登记手续。清算组成员变更后的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18949898260;联系地址:包河区、繁华大道、万泓中心4#楼;后期有关万泓公司解散清算、破产事宜,请与前述联系人联系。

特此公告!

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告

安徽全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杨向前、杨益群:根据你(司)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农银租赁回保字201300053-3号《保证合同》的约定,你(司)为潜山县雷公井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龙潭水电有限公司、潜山县九井岗水电有限公司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农银租赁回租字201300044、农银租赁回租字201300054、农银租赁回租字201300053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20,335,000.00元、54,135,000.00元、144,720,000.00元(利息按合同计算至款清时止)。因主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担保人,请担保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