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守权:本院受理原告杜鹃、刘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罗守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返还杜娟、刘智装修款27508.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5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杜娟、刘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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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可椿诉被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80000元及利息10677元(自2019年8月15日-2021年1月18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支付商铺租金21945元(14400+7545)及利息1123元(第一年14400元,按日支付应付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房价的20%的违约金36000元,合计5906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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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盼、孟素芳、许栋、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96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小盼、被告孟素芳偿还原告垫付款69349.8元、资金占用利息2781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1年3月1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75130.8元; 2、判令被告许栋、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以上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以及其他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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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英:本院已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840元;二、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为79.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41元,被告程英负担3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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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其云与被告方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方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其云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121493元(注: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 4%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其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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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云连;本院受理原告历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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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有新:本院受理原告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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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才山:本院受理原告余先杰诉你、李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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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银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永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书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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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军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汪永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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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刘克祥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克祥返还借款1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38元,由被告李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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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40119.75元、利息5493.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5612.91 元(利息暂计至2021 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348112.91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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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加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损险垫付费用17607元;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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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562881.3元(其中本金347391.61 元,利息47638.87元,费用167850.8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01月18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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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1838.37元: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条违约处理第一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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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玲:本院受理原告武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武争荣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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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燮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凌国祥诉被告卜燮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国祥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给付租车款2900元,油钱350元,违章300元,罚款200元,共计人民币3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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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培培: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所欠物业服务费4747.75元,违约金暂计2000元,合计6747.7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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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东:本院已受理原告齐中平诉被告孙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中平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并给付利息(以人民币1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利息64400元,款清息止),合计本息1794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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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停:本院已受理原告赵云诉被告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云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付清之日);2.由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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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安徽信皖东融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法人章一枚,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