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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15 1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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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成、梁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裴成、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裴成、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贷款本金714415.78元及利息(以714415. 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的标准自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若裴成、梁艳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对裴成、梁艳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二期1幢16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308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本人董春兰(身份证号码340803197805012125) 2019年3月8日上午九点左右,因看管不善,我养的大黄狗将张玉萍扑倒,使其受到惊吓,给张玉萍的身心和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且事发后本人消极回避,不积极主动道歉赔偿。现向张玉萍真诚道歉。

道歉人:董春兰

2021年7月9日

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善桥诉被告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陈善桥不具有被告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明军、卫爱云: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1098号原告黄志斌诉被告徐明军、卫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艺佳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4667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246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给原告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凤立:本院受理原告周恒富与被告张凤立、刘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木材款1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 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利息3000元,款清息止)。2.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怀府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河南怀府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绍春、王永刚: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茂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陈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原告陈茂华在上诉期限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其上诉情况予以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守忠: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芬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391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一鸣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定被告刘伟偿还借款人民币275万元,利息214万元(自2017年11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满怀: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勇进与被告章满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章满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勇进房屋租金1485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4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9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99.5元,由被告章满怀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徐吉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宝文与被告张永清、徐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清、徐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宝文借款本金33500元;二、被告张永清、徐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宝文借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87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高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6.5元,由被告张永清、徐吉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徐吉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桂湘与被告张永清、徐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清、徐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桂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张永清、徐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桂湘借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10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宋桂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张永清、徐吉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陶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陶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张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375元; 2、驳回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项费用108400元; 2、驳回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怡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潘怡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潘怡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111149.05元、律师费2500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655%上加收50%即6.98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如果被告潘怡瑾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潘怡瑾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胜利大厦C幢301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来菊:本院已受理原告叶惠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万及其利息1124887(暂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后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来菊对王忠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蒲公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仁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锐: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礼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石锐偿还借款1万2千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江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8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202元(利息以158200 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为标准计算,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余一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57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子杨(身份证号:340123201504260017)遗失医学出生证明,号码为P340118640,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合肥市包河区润德健康管理服务部不慎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编号:JY1340111021504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