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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16 1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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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丹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丹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1546.26元、利息18537.97元、违约金19370.27元、手续费13379.91元,合计202834.4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43元,由被告何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发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陈发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2000元、利息3939元、违约金8649.11元、手续费12950元,合计127538.1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51元,由被告陈发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纯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纯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0282.64元、利息759.02元、违约金5837.53元、手续费18343.85元,合计145223. 0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04元,由被告高纯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余兆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兆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8837元、利息20041.95元、违约金14843.7元、手续费8321.67元,合计152044.3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41元,由被告余兆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疏礼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81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疏礼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2446元、利息1492. 56元,违约金7541.89元,手续费18194. 4元,合计139674.85元,并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本金112446 元,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94元,由被告疏礼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奇诉被告金波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波给付原告吴奇抚养费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21年5月起被告金波每月支付原告吴奇抚养费3000 元至原告吴奇十八周岁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倪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倪良元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金桂苑二期12幢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0136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新松田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冬冬、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区德海便利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高新区德海便利店于法定时效内就(2021)皖01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冬冬、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区德海便利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运运、徐锐: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绪春诉被告宋运运、徐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运运与被告徐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方绪春欠款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受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3.00元,由被告宋运运、徐锐连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旭:原告刘泽军与被告方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泽军劳务费42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2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泽军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8元由被告方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李: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清韵实木家具店与被告胡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清韵实木家具店货款21000元;二、被告胡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清韵实木家具店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清韵实木家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胡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象林诉被告李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国:原告安徽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道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374.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道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平: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耿宏: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诉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8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全智、李勇、梅万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诉被告李全智、李勇、梅万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紛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先梅:本院受理原告胡恒梅诉被告李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恒梅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李先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于2021年5月26日下午3点00分开庭审理殷言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21] 332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31元、住院护理费27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598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遗失声明

王洁不慎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丢失,票号:皖财专字(2017) 0001594849,预交人:王洁,金额¥1150元,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