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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19 1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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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伟明、王书兰、山西华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燕梅与被告王强、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燕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28日的利息为5354.22元,之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燕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冬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86506.79元、未付保费2237.2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692.82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88744.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钢华、罗运雷诉被告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本艳:本院受理原告薛祖庭诉被告徐本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1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徐子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4、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道生、叶秀英: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伍道生、时秀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1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伍道生、被告叶秀英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98058.27元、支付违约金暂计15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共计348058.27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家美:本院受理原告吴林与被告彭家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彭家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林租赁款4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彭家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刁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刁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刁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1295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刁智负担50元,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刁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本院受理原告宋娇娇、唐永贵与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宋娇娇、唐永贵代理定金90000元;二、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娇娇、唐永贵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宋娇娇、唐永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43元,由原告宋娇娇、唐永贵负担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宋向东诉被告郑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向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郑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焕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焕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焕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779.5元;二、驳回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焕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在造与被告吴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在造货物订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在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东:原告朱晶鑫与被告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亚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晶鑫借款13984元;二、驳回原告朱晶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亚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原告汪海林与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汪海林与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8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解除;二、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海林租金15000元;三、驳回原告汪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伟:本院受理原告胡芳芳与被告张洪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胡芳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胡芳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02096891):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万春羽与被告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借期利息6417元、逾期利息14014元,以上合计1504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淑群(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05165225):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杜小滨与被告刘俊、吴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183671(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8%暂计算2020年8月31日,计2183671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3683671元;2、判令被告吴淑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巢湖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维帅(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212261398):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宋波与被告朱维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6.6万元(按月息1.5%,暂计算自2017年9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以后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3、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立梅(身份证号码340121197410027642):本院受理原告袁之宏与被告鲍蕾、朱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2万元利息22697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期后顺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0469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文章(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504193032)、樊文平(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09013067):本院受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曹文章、樊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2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曹文章、樊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红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9月26日起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曹文章、樊文平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文章、樊文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翔翔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