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义兵:本院受理原告徐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庆建、杨庭松:本院受理原告吴灵燕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燕淑华、蒋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汤爱武诉被告燕淑华、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6642.89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106642.89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生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运平:本院受理原告肖章华与被告王运平、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9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章华违约金1500元;二、驳回原告肖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运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运平:本院受理原告郑伟勤、滕子晗与被告王运平、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伟勤、滕子晗违约金1500元:二、驳回原告郑伟勤、滕子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运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郎士杰:本院受理原告彭甫莉与被告郎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8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郎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甫莉货款48000元;二、驳回原告彭甫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彭甫莉负担62.5元,被告郎士杰负担5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航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万诉被告李德香、安徽航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2、判令被告李德香、安徽航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租及押金合计12750元;3、判令被告李德香、安徽航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学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学忠偿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8549.4元及利息35460元(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6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贵刊于2021年7月13日刊登的原告岳晓坤与被告陈丹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一、被告陈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岳晓坤合伙投资款100000元”更正为“一、被告陈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岳晓坤合伙投资款100000元,并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冬妮(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111193028):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刘冬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冬妮向张勇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99万元及逾期利息114768.5元(以本金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即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后款清息止。总计1104768.5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刘冬妮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芝慧(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910190865):原告孙旭与被告胡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芝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旭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9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胡芝慧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芝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家松: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胡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家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杰、胡芃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胡杰、胡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杰、胡芃负担880元,被告胡家松负担3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家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鹏:本院受理原告钟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3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请求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风暴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燕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3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至10月份工资16000元,广告销售提成1200元,共计172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宜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瑶:本院受理原告印红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9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因合同工期违约,退还原告装修费(除去已装修部分)12716.3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自签署合同起至装修全部完成双方交接验收合格止,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按合肥装修市场惯例,每日赔偿原告300元;三、被告装修延误致原告原住房不能及时腾空而产生的租金损失每月2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黄清:本院受理原告周礼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9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尹黄清退还原告押金18000元;二、被告尹黄清依据合同第五项第四条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三、被告尹清华退还原告多收的房租303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同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208830.5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编号为5100200119002999项目下的利息损失1025.95元(利息以尚未偿还的52206.0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款清息止);三、被告支付原告编号为5100200119003054项目下的利息损失951.49元(利息以尚未偿还的5219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款清息止);四、被告支付原告编号为5100200119003759项目下的利息损失683元(利息以尚未偿还的5221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款清息止);五、被告支付原告编号为5100200119003879项目下的利息损失660.61元(利息以尚未偿还的5221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款清息止);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依尚服饰有限公司、方炜:本院受理原告唐振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71065.5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详见(<本金、利息>),本息暂计97106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杨海燕、王元元: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州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6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音帮勤: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音帮勤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音帮勤支付原告李娟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李娟对被告音帮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2110、2111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842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和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音帮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走马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67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