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我无意中目睹了一场歹徒寻衅滋事的全过程,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前,向我送达了《证人出庭通知书》,要求我按时出庭作证。事后,公司扣除了我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出庭作证与我在公司的工作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林桂香
林桂香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你根据法院通知如期出庭作证,无疑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公司无疑也应当支持。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发放因出庭作证耽误工作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