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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1 11: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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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彭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昆1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彭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李一鸣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绪春、宋运运:本院受理原告方绪春诉宋运运、徐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徐锐于法定时效内就(2021)皖01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国生、厉德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巩辉辉申请执行吴国生、厉德红、吴厉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厉德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亳州城小区6幢105、106、107室房屋,吴国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蒙城路3-6幢1,3号位房屋、合肥市蒙城路3-6#楼11号位房屋,询价金额分别为2050823元、2465840元、9420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览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连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二、驳回原告余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览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祖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公云与被告张祖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款80000元;2.判令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欠原告80000元的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承担口头约定利息2分,月利息1600元,至利随本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家松: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胡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家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杰、胡芃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胡杰、胡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杰、胡芃负担880元,被告胡家松负担3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家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大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御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大明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光明、方向阳、万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陈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宫能志:本院受理原告戴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静:本院受理原告张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富州: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富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新平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二、驳回原告胡新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富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宇雄:本院受理原告谢蕾、刘会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刘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蕾、刘会普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9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刘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蕾、刘会普律师费4000元;3、驳回原告谢蕾、刘会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6元,由原告谢蕾、刘会普负担1666元,由被告刘宇雄负担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宇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乔福巨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福巨工程款5252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5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向原告乔福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乔福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13元,均由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马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马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挂靠费用72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马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在兵: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在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明峰货款34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刘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加:本院受理原告刘士强诉被告刘家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兴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丽华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振猛、张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靳振猛、张晶晶、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靳振猛、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127.26元、利息4948.69元、违约金2000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靳振猛、张晶晶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靳振猛、张晶晶追偿;三、若被告靳振猛、张晶晶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靳振猛、张晶晶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SF1635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4.5元,由被告靳振猛、张晶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史志鹏:本院受理原告罗法然诉被告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史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法然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法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445元,减半收取472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22.5元,由被告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艳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薛艳侠、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薛艳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320.5元、利息2584.14元、违约金3500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薛艳侠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艳侠追偿;三、若被告薛艳侠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薛艳侠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802B0大众迈腾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9.5元,由被告薛艳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贺师伟、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贺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055.73元、利息4159.96元、违约金1830.83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贺师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师伟追偿;三、若被告贺师伟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贺师伟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0T517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贺师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彭立军诉被告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彭立军借款本金994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9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0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5元,由被告李高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在清理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破产资产过程中接到肥东县包公镇政府来函,告知首创公司承建的肥东县包公镇2015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安置工程(西区)项目被终止施工合同后,施工现场遗留有部分建筑材料和塔吊等机器设备实际施工人没有领走。现该批物资被包公镇政府保全存放于肥东县包公镇文集社区西长街南(原文集供销社院内)。

故发布本公告,请该批物资所有人于2021年7月31日前携带相关凭证前往肥东县包公镇政府处认领物资。逾期,将视该批物资为无人认领的无主物,由此产生所有法律责任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