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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3 1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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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朋飞(公民身份证号340111197707272013):本院受理原告吴申超诉被告吴朋飞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闫建新诉你与合肥市九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购车款18万元,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原告购车款利息18万元至还清时止。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东、张晓东、张友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5242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524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冲:原告合肥政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政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陈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乔福巨诉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325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照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铧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照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双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郭双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皖0111民初127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侧110米)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刘骏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皖0111民初127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侧110米)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管弦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皖0111民初127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侧110米)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征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周征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皖0111民初127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侧110米)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胡晓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晓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800.12元、透支利息9462.6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7元,由被告胡晓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士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士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盼盼、张毛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盼盼、张毛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曾: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宗明诉被告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7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息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以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典宏诉被告钟以鹏、第三人范典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款719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顺安: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强诉被告王顺安、殷林、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姚肖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82718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827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算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4786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达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华东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100元,由原告刘华东负担2150元,由被告陈达华负担2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居祥、范洋洋:本院已受理原告朱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魏居祥偿还本金17400元(以17400 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起诉当日,后续另算,款清息止。); 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起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先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先东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货款105423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05423 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仟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宗庆: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德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支付下欠原告工资4877元及资金占用经济损失61元((以人民币487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余下损失,至被告付清所有欠款时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漳逸:本院已受理原告郭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应漳逸偿还原告的借款76600 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时止);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秀翔:本院已受理原告孙争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史秀翔支付原告欠款3221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22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晓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6.2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96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营养费和误工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富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杨三妹:本院已受理原告宋业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08203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0820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给原告至款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布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发勇诉被告安徽布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先雅: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与刘先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先雅偿还欠款24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从2020年0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2021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每月支付欠款利息87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刘先雅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红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宏与姚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姚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宏借款本金3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4日起以未还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姚红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江:原告陈媛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5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江欠原告陈媛借款1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元,由被告刘江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巨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正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声明水暖经营部诉被告安庆市巨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巨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正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声明水暖经营部货款5605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声明水暖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庆市巨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正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修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万泰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修明偿还所欠货款人民币574648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李修明偿还货款利息约125488.62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建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忠信饼业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货款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577.5元)总计557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孟君: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7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1860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8年10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止);二、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修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修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蔡传祥诉被告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蔡传祥劳务费250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以250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飞:原告吴昊诉被告张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飞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昊返还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台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满田:原告合肥安森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满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安森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38603元及利息(利息以238603元为基数按照0.5‰/日的标准,自2019年9月14日起连续计算至租赁费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满田对上述租赁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安森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3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满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满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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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德娟、陈学锋:原告姚华胜诉被告臧德娟、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臧德娟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华胜偿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1.5%/月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元,由被告臧德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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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孔令辉诉被告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孔令辉与被告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7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二、被告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令辉支付房屋租金9424元及违约损失2742元;三、驳回原告孔令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孔令辉负担300元,被告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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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涛:原告黄小燕诉被告赵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燕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连续计算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荣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世武诉被告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结清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立即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0000元(租金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0年8月1日,此后顺延至被告将房屋实际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时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4348.4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习杉: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黎诉被告夏习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将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盐业大厦1幢1705室房屋交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62000元(截止到2020年6月),并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日5%承担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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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阳县顺意运输服务中心:原告刘志群、方兵、方保珍、方保林诉被告王辉、沐阳县顺意运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志群、方兵、方保珍、方保林120640元(10000元+110000元+640元);二、被告王辉、沐阳县顺意运输服务中心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志群、方兵、方保珍、方保林885051.19元(277986.19元+607065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王辉、沐阳县顺意运输服务中心连带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先行支付的10000元后,再支付875051.19元(计885051.19元-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刘志群、方兵、方保珍、方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王辉、沐阳县顺意运输服务中心共同负担4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沐阳县顺意运输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爱玲:原告安徽领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爱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领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费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欠付工程款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领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余爱玲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原告司家梅诉被告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司家梅劳务费2686.70元;二、驳回原告司家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斌、李昌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斌、李昌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汪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265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265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本院受理原告张艺斌与被告葛宗柱、蔡凤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宗柱、蔡凤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艺斌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以18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修坤:原告刘跃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梁修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跃退还预付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梁修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华涛:原告张玉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汪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华支付尚欠租金19600元;二、被告汪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华支付垫付的电费900元、物业费220元,合计1120元;三、被告汪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华赔偿居间服务费损失1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4元,由汪华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云飞:原告李小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朱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辉偿还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朱云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跃:原告李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冬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3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冬支付实现债权的聘请律师费用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26元,由被告王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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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滨: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钟先滨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先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磊货款3.1万元,并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钟先滨负担355元,原告张磊负担18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钟先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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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义万、合肥市尚典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符义万、合肥市尚曲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符义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1724.5元,保全费130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符义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靳诉被告李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靳远由原告抚养,被告需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岁,按每月1000元计算,每半年转一次抚养费给原告从2019年10月起;三、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财产分割,双方债务由各自承担。四、因孩子幼小难以照料,被告在女儿未满7岁时每半年看望女儿一次,满7岁后可每月看望一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商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75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

遗失声明

姚智瀚(身份证号:310112200708251519)遗失医学出生证明,号码为:H34049591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