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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6 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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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翔: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诉被告沈翔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科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遇陈果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科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科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万遇陈果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804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以128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陈科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万遇陈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陈科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延松:本院受理原告施发宏与被告张延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延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发宏房屋租金 9900元;二、驳回原告施发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0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礼泉:本院受理原告钱朝海与牛礼泉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02 民初 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牛礼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朝海货款8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7日起以805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 1813元,减半收取 90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 1706.5元,由被告牛礼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422199204106394):本院受理原告杨友军与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6000元;支付原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45600元,并按照年利率17%至实际完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伟明、王书兰、山西华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伟明、王书兰、山西华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 民初519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卫兵、李林、章爱珍、章峰、卫小龙、凌红莉、陈林、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章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存金楼1幢503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2274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韦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陆建萍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1571267.80元;二、本案上诉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韦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更正上诉人代偿款12570142元为 14481940.33元。二、以1448194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支付2%月利息:2239873.45 元;以 14481940.33元为基数,自 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4.65%计息280587.59元,本、息合计 17002401.25元;以 1448194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至款清止,按年利率4.65%计息。上述被上诉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7866 元(原告预交48933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6830元(原告预交116830元)。四、一、二审诉讼费判令上述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绪龙、卫军:本院受理原告曹纯治与童绪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童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纯治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 84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卫军对案涉30000 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绪龙进行追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25 元,减半收取1012.5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 1812.5元,由被告童绪龙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福、董照发、沈红霞、张燕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 0102民初362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338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计 7169142.64元(详见欠息清单,算至2021年2月20日,此后以 1143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18602942.64 元;2、判令原告对沈红霞、董照发质押的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数额为27500000 元的55%股权(其中董照发 45%股权,沈红霞10%股权)及其孳息享有质权,原告有权以该质押财产变卖、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志福、沈红霞、董照发、张燕华对上述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文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贺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贺挺借款本金48856 元以利息(利息计算以 48856 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贺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 5712 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被告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福连(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423194912066067):本院受理原告蔡传法诉被告蔡福连、第三人童瞳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寅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郝寅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4民初14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富伟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大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楚豫皖诉被告安徽启富伟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楚豫皖向本院起诉:1.判决解除原告楚豫皖与被告安徽启富伟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签订的《伟信汽车销售协议》;2.判令被告安徽启富伟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楚豫皖退还购车预付款127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27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加计50%承担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大伟对被告安徽启富伟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退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德意:本院受理(2021)皖0111 民初 12740 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徐德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大银:本院受理(2021)皖0111 民初 12736 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刘大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太保:本院受理(2021)皖 0111 民初 12734 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赵太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周家勇与朱礼梅于2021年7月26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周家勇以将其对债务人朱礼中、刘翠英夫妇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转让给受让方朱礼梅,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朱礼中、刘翠英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方:周家勇

债权受让方:朱礼梅

联系人:朱礼梅(1386590749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钢新苑 10栋503室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朱克华、许桂英夫妇与朱礼梅于2021年7月26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朱克华、许桂英夫妇以将其对债务人朱礼中、刘翠英夫妇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转让给受让方朱礼梅,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朱礼中、刘翠英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方:朱克华、许桂英

债权受让方:朱礼梅

联系人:朱礼梅(1386590749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钢新苑10栋5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