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茗丰茶叶有限公司、苏成春、钱军、徐勇、储艳苗: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化范玲与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了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执23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追加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娇娇(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308190726):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被告陈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娇娇偿还张宇出借款90567元及利息14490.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娇娇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汪翔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了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凤麟路与泉阳路交口元一双凤湖国际旅游度假村六期130幢房屋进行了两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汪翔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8400000元接受上述拍卖房产予以抵债。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647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凤麟路与泉阳路交口元一双凤湖国际旅游度假村六期130幢101、201室房屋及地下室、车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长房预售证第20147290号、建筑面积:631.17平方米)作价人民币84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汪翔(身份证号:34262319910807895X)所有,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具体数额以扣除上述房产过户需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相关费用后剩余款为准,前述需扣除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含拍卖辅助费、评估费、本案诉讼、执行费及抵押贷款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从抵债房款8400000元中支付)。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汪翔时起转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鲁理桂与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鲁理桂各项损失合计32300元;二、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鲁理桂各项损失合计10551.6元;三、驳回原告鲁理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7.5元,由被告沈超负担850元,原告鲁理桂负担47.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秀云、郑礼成、王龙群、郑礼东、郑礼鹏:本院受理原告吕德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79200元及利息109088元(本息合计888288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每月本金的2%计算利息,从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5584*7-109088元),最终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17幢304房产【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92161号】和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26幢106房产【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77124号】后享有优先受偿;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南乐水沐浴服务有限公司、胡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邓磊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6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违约金8400元、律师费3600元,合计30000元(违约金以工程款28000元×30%);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业兵、黄琴菊、方春燕、陈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53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方业兵与被告黄琴菊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633755.88元及违约金185784.68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819540.56元;二、被告方春燕与被告陈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玲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5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维持仲裁裁决第一项,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资共138651.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8321.8元;三、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7438.2元;四、被告支付产期工资58729.5元;五、被告返还原告入股金100000元及利息(暂定600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恩伟、张长征、陈磊:本院受理原告袁良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8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5625元;二、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16010元及逾期利息277938.41元,总计393948.41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此后以805625元为基数,以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详情见利息计算清单),以上两项暂总计1199573.41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民事裁定书主文为:冻结被申请人陈恩伟、张长征银行存款11995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亚如、汪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亚如、汪飞、合肥升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杨鑫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喜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学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江涛诉被告合肥喜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学飞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程诉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俊峰、陈鹭: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冯春诉被告朱俊峰、陈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龙瀚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枞阳县爱花商贸行与被上诉人安徽宇龙瀚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培、包汪芳: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鑫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田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鑫代为偿还贷款本息1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包汪芳对田培的上述债务,在16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金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保全费2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35元,由原告王金鑫负担1190元,被告田培、包汪芳共同负担3860元,田培个人负担18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实学:本院受理原告颜俐诉被告方实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实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颜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颜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方实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江:原告陈媛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江欠原告陈媛借款1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元,由被告刘江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戚盼盼、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185893.19元,利息29659.77元,及后续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收未还的正常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应收未还正常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2日分别为29086.74元、127.62元和445.41元,自2021年1月3日起,正常息、罚息及复利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直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亚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小朋: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小朋偿还原告张浩借款人民币18200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自2020年11月26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都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守武:本院已受理原告谢俊凯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49.1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海: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维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2021年3月27日共计(45个月×30元/元)合计利息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元),本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元整(¥:2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秦文俊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051,声明作废。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张永夫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082658,伤残人民警察证No.00014525,皖警非C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