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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8 13: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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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月圆:本院受理龚仁华诉被告龚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0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826.96元(以欠付款项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28日暂算至2021年3月1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振兴诉被告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42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一、二返还货款15799元,并赔偿损失4740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明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5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一、二返还货款27000元,并赔偿损失8100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兵:本院受理原告杨玲诉被告姚兵买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林: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诉被告北京市中瑞天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市中瑞天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皖0102民初7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对裁定结果不服,于2021年6月22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要求本案继续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562号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申华:本院受理原告鲁文明、赵育霞诉被告曾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曾申华支付原告劳务费18769元,并以1876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琤、马文生、费广才、汪元现、王西魁、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锟诉被告谢琤、马文生、费广才、汪元现、王西魁、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韶光(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610181574):原告汤红峰与被告刘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韶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红峰借款本金14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2元(逾期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按3.85%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46000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按3.85%计算至100000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韶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红峰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汤红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9元,保全费1279元,合计2948元,由原告汤红峰负担16元,被告刘韶光负担29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韶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生双(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10164012):原告曹勇与被告李生双、郑敬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生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26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2日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生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其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0316551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兰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其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阮其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兰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52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30.59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之后以552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阮其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兰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兰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保全费572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其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蕾诉被告赵绪照、第三人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恩正、张金红:原告吴豹、代晨光与被告王恩正、张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吴豹、代晨光与王恩正、张金红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王恩正、张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吴豹、代晨光租金171064元及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豹、代晨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45元,由被告王恩正、张金红负担6000元,原告吴豹、代晨光负担34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辛海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塔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16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蚌埠市东海大道星宇文化产业园C区、D区钢结构2、4、7、9号厂房推拉门制作安装费及工人工资合计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文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文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肥三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勋、李婷、陈孝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诉被告安徽合肥三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勋、李婷、陈孝勤与第三人合肥市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合肥三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注射用乳糖酸阿奇霉素及原料《合同书》;2、判令被告安徽合肥三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返回原告投资款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陈勋、李婷、陈孝勤对安徽合肥三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科发化工技术研究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诉被告合肥科发化工技术研究所与第三人合肥市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诉请:1、判令被告合肥科发化工技术研究所归还借款本息618407.1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告梁磊与被告合肥三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时举:原告徐明华与被告费虎、徐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费虎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明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垚萍:原告许高斌与被告单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单垚萍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高斌借款本金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鹏程与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阳: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存基与被告杨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学敏、张良、张统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和龙与被告合肥幸福方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魏学敏、张良、张统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静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化媚与被告杨静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嫁合(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有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书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夏晓晨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17)字第0001217316号,金额489元,声明作废。

胡昀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17)字第0001216118号,金额200元,声明作废。

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一党支部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