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宏: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乐仁、李旺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联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苗苗:本院受理余俊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387元(利息自2019年8月15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计1387元,后续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21387元;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波:本院受理佛山市粤来粤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特殊车辆销售协议》尚未履行部分;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尚未交付四辆车的购车款共计718595.19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从2020年7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对上述请求1、2、3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锦鸿英贸易有限公司、戴锟鸿: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爽与被告成都锦鸿英贸易有限公司、戴锟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戴锟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戴锟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玉:本院已受理原告宋升勇与被告李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方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升勇借款本金175255元及利息(以未还款项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20年10月2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未还款项252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5元,减半收取203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方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9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9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7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光珍:原告张勇胜诉被告杨光珍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8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张勇胜与被告杨光珍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芹:本院受理原告梁涵诉被告刘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强:本院受理原告朱梓煜诉被告朱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郑婷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生富、陈晓凌、李强林、雷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富、陈晓凌、李强林、雷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富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富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敏、徐晓玉、李委: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敏、徐晓玉、李委、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少文、陈盼盼、陈建军、谢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阚少文、陈盼盼、陈建军、谢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宗顺、谢林忠:本院已受理安徽凯升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宗顺、谢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凯升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84311.90元及利息(以未还款项384311.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8月26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凯升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谢林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宪熙: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金领与被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宪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领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租金29448.23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逾期之日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金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宗尧: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3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高元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士和、何金芳:原告周国和诉被告刘式华、第三人刘士和、何金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国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由清: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由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由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欠付租金49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计算基数为:2019年3月21日起以24622.5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49245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陈由清负担11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由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迎超、马周东:原告安徽徽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迎超、马周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徽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6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马周东对被告陆迎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徽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迎超、马周东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迎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余枢、梁晶晶、沈义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余枢、梁晶晶、沈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余枢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22317.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3月12日之前为216992.68元;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522317.19元为基数,按0.05%/日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22317.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梁晶晶在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垫付款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0元,由被告陶余枢、梁晶晶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余枢、梁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术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宝华诉被告赵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原告15930元购物款,以及三倍赔偿47790元,共计637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振洋: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振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余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0753元。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余振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龙政: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7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